澄江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农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玉溪市卫生局 玉溪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疗工作的通知》(玉卫发〔2015〕43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执政的理念,健全和完善新农合运行机制,着力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提高广大农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坚持广集资金,财政补助为主;坚持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为主;坚持公开透明,确保基金安全;坚持收支平衡,合理防范风险。
第三条 基金安全封闭运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资金。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费用,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实现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同时保证年度资金结余不宜过多。
第四条 保障弱势人群。按《云南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取消住院起付线,住院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减免、补偿后,个人负担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县民政局根据贫困医疗救助的相关实施办法再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五条 体现便民利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补偿程序和手续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要尽量精简,以提高合作医疗公信度。参合人员在县域内,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现场减免。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同步发展。
第七条 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纳入政府责任目标,逐级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有奖惩。
第八条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食药监、扶贫和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立由分管副县长任主任的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每年按全县参合人数人均1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各镇(街道)设立由分管领导任主任,由卫生院院长、村(社区)干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镇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镇(街道)。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每年按各镇(街道)参合人数人均1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制定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三)组织筹集、使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四)负责预算配套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
(五)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工作职责是:
(一)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事务;
(二)组织实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事项;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编制月报及工作简讯;
(四)具体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及服务协议签订,制定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考核量化评分办法和效果评价体系,并督促实施;
(七)指导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负责对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结算的费用进行复审和资金拨付;
(八)定期向群众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行情况;
(九)完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汇报工作;
(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本镇(街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审定本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
(四)定期检查、督导辖区内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
(五)负责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矛盾纠纷的调处;
(六)监督本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
(七)定期或不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八)完成县政府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二条 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合管办)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合管办的决议事项;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编制月报及工作简讯,并及时上报;
(三)审核支付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监督考核镇(街道)、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情况;
(四)审核支付本辖区内参合人员县外就医报销的减免补偿资金;
(五)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六)定期向本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县合管办汇报工作情况;
(七)负责做好本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情况的公示工作;
(八)负责按县合管办制定的计划、目标、制度、要求完成业务工作;
(九)做好农民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建议及满意度的调查调研工作,接受县合管办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各村(社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承担以下职责:负责本村(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发动和监督医疗费的报销;监督村卫生所的卫生服务;管理村级合作医疗的运转工作;收集并公开有关信息;监督参合人员的就医行为。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职责:
(一)成立院长任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定期对本单位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进行自查和评估;
(二)为所有参合患者提供优质、低廉、高效的医疗服务;
(三)遵守县合管办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措施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协议,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四)负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在本机构就诊的身份核实以及医疗费用的兑结、减免和登记录入工作;
(五)认真填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表、卡、册,及时向县、镇(街道)合管办办理报账手续;
(六)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狠抓职业道德、行业作风建设,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需要;
(七)按目标责任书及定点协议的要求完成各项具体工作,接受县、镇(街道)合管办的年度量化考核。
第四章 参合者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员、外出务工农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六条 参加人的权利:
(一)享受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二)按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
(三)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四)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对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七条 参加人的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农村合作医疗费;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章程;
(三)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做好医疗服务工作。
第五章 基金筹集
第十八条 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来源及组成是:
(一)2015年度参合筹资标准为年人均47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补助268元、省级财政每人补助28元、市级财政每人补助42元、县级财政补助42元、个人缴纳90元;
(二)利息收入。
第十九条 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村民小组(海口镇松元村委会大塘子村民小组)等救助对象,由民政、计生、财政、民宗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实,并解决个人缴纳的部分参合费用。
第二十条 社会各组织团体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经费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或按捐资要求使用。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合管办组织各村(居)民小组负责收取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自筹经费,一律以户为单位统一向参合农户开据“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各镇(街道)、村(社区)收缴的参合资金要及时、足额汇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入专用帐户。
第二十二条 县、镇(街道)、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凭处方、住院病历及减免登记台账到县、镇(街道)合管办核销补偿费用,经县合管办审核后每月核拨各镇(街道)合管办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审的合作医疗补偿费用。
第七章 基金分配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提取5%的风险基金后(当风险基金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继续提取),用于门诊补偿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用于住院补偿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70%。每年节余的资金滚存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医疗补偿。
第二十四条 报销补偿范围:
在《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补充目录范围内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试行)》(云卫发�2008�1159号)范围内的门诊、住院医药费。
第二十五条 不予补偿范围:
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或其它非基本医疗费用不予补偿。具体不予补偿的项目:
(一)超出《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补充目录范围的药品费。
(二)未纳入《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试行)》的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产生的费用(生育报账时需出示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四)有第三者或其它赔付责任的医疗费用。
(五)酗酒、服毒、自杀、自残、打架斗殴、违法、犯罪所致伤害及被拘留、逮捕和服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有户主的动物所致外伤等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非医疗性费用:如保险费、陪护费、陪客水电费、陪客床椅费、空调费、出诊费、交通费、急救车费、出生证费、营养费、住院期间病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床费等杂费。
(七)非基本医疗性费用:各类非治疗性的美容、整形、染发、狐臭根治,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假发,验光配镜、助听器、助行器、拐杖、轮椅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理疗、磁疗、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产生的费用。除小儿麻痹、先天性唇腭裂、先天性髋关节脱位、先天性心脏病以外的缺陷,未经批准的矫形、正畸产生的费用。
(八)病人使用的一次性生活消耗品:如尿壶、盆、桶、一次性便盆、尿垫、尿布、卫生纸、一次性鞋套、洁净袋等。
(九)丙类药品、200元以上的进口材料、输血费用。
(十)凡住院期间的门诊医药费及私自外出购药、检查、治疗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不符合新农合规定的就医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参保人员出国(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报销补偿比例:
(一)门诊补偿
1. 普通门诊
(1)门诊补偿比例:村级为50%,镇级为50%。
(2)封顶线:每人每年封顶线为300元。
(3)门诊补偿范围: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08年修订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补充目录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试行)》范围内的医药费进行报销。
(4)卫生院和卫生所输液处方执行“一般诊疗费”,肌注和开药(含购药)处方不执行“一般诊疗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2. 慢性病门诊
(1)病种管理:对患有部分慢性疾病的参合患者实施门诊限额补偿。共有终末期肾病(透析)、血友病、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肝硬化(失代偿期)、1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甲亢药物治疗、甲亢规范化Ⅰ131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结核病15个病种。
(2)补偿标准:特殊慢性疾病门诊统筹补偿病种、补偿标准见附表。
(3)报销程序:参合患者持门诊发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2型糖尿病、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可由县级医疗机构出具)、治疗清单(或处方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到县合管办审核后,再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合管办报销。住院期间的门诊发票不予报销。
(二)住院补偿
1. 起付线标准:镇级医疗机构200元,县级医疗机构600元,市级医疗机构800元、省级医疗机构1000元。
参加了商业保险并先到保险公司报销的住院费用,起付线按“零”起付线执行。
2. 普通住院补偿比例:镇级医疗机构补偿85%,县级医疗机构补偿75%,市级医疗机构补偿60%,省级医疗机构补偿50%。
持有《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并且年龄在70岁以上(含70岁)的参合人员,住院减免补偿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对少数民族聚居地的海口镇松元村委会大塘子小组的群众住院费减免补偿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
到县外县级、镇级和省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统一按市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标准报销。
3. 住院大病再次补偿。单次住院费用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进入大病再次补偿。扣除按新农合规定报销金额后,对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自付部分,按以下三个费用段进行补偿。
(1)单次住院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不到5万元的参合患者,扣除按新农合规定报销金额后,对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自付费用,再次给予50%的报销补助。
(2)单次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不到10万元的参合患者,扣除按新农合规定报销金额后,对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自付费用,再次给予60%的报销补助。
(3)单次住院费用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参合患者,扣除按新农合规定报销金额后,对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自付费用,再次给予70%的报销补助。
4. 封顶线:取消住院补偿年封顶线限制。
5. 外伤参合患者,在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入院时需填写《澄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伤住院保证书》,并将保证书交到县合管办,由县合管办核查后方可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减免;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进行即时结报,仍需到县合管办填写保证书,待调查了解后再持材料到各镇(街道)合管办报销。没有第三方责任人又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外伤患者,先由保险公司报销后,再到新农合经办机构报销。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新农合基金不给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特殊疾病报销
1. 纳入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和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的病种,新农合实行限额支付或定额包干支付。
2. 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报销。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医疗费按90%比例进行报销,其余10%由个人自付。
(1)尿毒症
尿毒症门诊和住院透析治疗实行定额包干。具体包括: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治疗费、检查化验费(肾功全套、肝功全套、血常规、铁钙磷测定、透后肾功)、透析液、相关耗材及辅助用药费用(肝素、盐水、代血浆、富马酸亚铁、叶酸、碳酸钙D3、硫糖铝)。具体用药、施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选择使用。
尿毒症患者门诊和住院进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治疗享受同等报销政策,应优先选择门诊进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治疗。参合年度内,血液透析每年人均不少于120次;腹膜透析每年人均不少于730次。门诊与住院医疗费用采用统一标准包干使用:三级医院全年72000元(每月6000元),二级医院全年66000元(每月5500元),一级医院腹膜透析或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全年60000元(每月5000元)。
(2)重性精神病
①住院治疗。参合年度内,重性精神病患者急性期限享受一个周期住院治疗,时间为30天,如病情需要,经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患者所属统筹合管办批准,可延长到45天,并相应调整住院治疗包干费用。住院治疗包干费用为:三级医院7500元,二级医院6500元,一级医院5500元。
农村重性精神疾病急性期到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限额包干结算标准调整为:急性期住院治疗,一个周期30天的,限额标准为6500元;因病情需要,经医疗机构申请,患者所属统筹地区合管办批准的可延长至45天,限额标准为7800元。
②社区康复。参合年度内,参合重性精神病患者稳定期在定点社区康复门诊就诊,符合报销的费用按90%比例报销,全年封顶线为2000元。
3. 除民政部门已开展救助的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性精神外,其余16个病种按省、市要求实行限额支付或定额包干支付,支付比例为70%,不再享受新农合普通住院补偿和住院大病救助补偿的比例。
4. 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对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费用按90%予以报销,取消住院补偿年封顶线限制。
5. 经定点医疗机构注册医生诊断患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的参合患者,可以参加中华慈善总会开展的“格列卫/达希纳患者援助项目共助计划”。在每一个冶疗年度内,患者和新农合基金共同负担前3个月的药品费和每三个月一次评估病情的必要检查费用(每次最高限价3064元),其中新农合报销70%,患者个人承担30%,后9个月药品由中华慈善总会格列卫/达希纳患者援助项目援助。
6. 新生儿费用纳入报销。在保障年度内,父母双方参加澄江县新农合(一方参加澄江县新农合、另一方参加了玉溪市范围内其他县的新农合、新生儿落户在县内的也可报销,但需持新生儿户口册),2015年2月28日筹资结束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新生儿,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可以凭计划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患儿母亲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住院保障范围(母亲已故,父亲参合的可随其父亲)。
7. 农村参合孕产妇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实行全免费,采用“住院分娩单病种费用包干”的方式,按照每例分娩(无论属顺产、阴道手术助产或剖宫产)在县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补助1650元、在乡(镇)卫生院补助950元的标准对定点机构给予补助。经费先由中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400元/人)支付,不足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按补助标准补齐(县级定点机构1250元、乡镇卫生院550元)。
第二十八条 参加学生保险的学生及其他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先到相关保险公司报销,剩余部分按保险法和新农合的报销政策给予减免,带住院收据、出院证、清单的复印件(需盖章证明与原件一致)及保险公司出据的报销材料,到新农合经办机构报销。
第八章 参合者就医程序和报销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参合人员在县域内就诊,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到县以上(或县外)住院,必须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审批表,报县合管办审批后方可转诊,危急重病人或住外地的参合人员可先转诊,住院七日内补办转诊手续。
第三十条 补偿程序:
(一)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凤麓街道参合农民可到中医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门诊医药费用按规定比例实行现场减免。
(二)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现场减免;转诊到开展即时结报的省市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即可现场减免;转诊到县外其它医疗机构住院的,先由本人垫支医药费,出院后凭住院转诊审批表、住院收据(原件)、出院证、费用清单、合作医疗证、患者身份证(户口册)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合管办审核后进行报销。
第九章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对照有效身份证件认真验证患者的参合信息,发现信息错误应及时让患者到镇(街道)合管办修改,否则不能进行补偿。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并有义务提供审核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定点医疗机构要免费如实为参合者提供处方、统一的住院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证和转诊审批表等相关报销证明材料。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骗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执行“一般诊疗费”的基层医疗机构,不得故意分解处方,单张处方用药量原则上不得少于2日。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公示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标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减免报销规定;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减免报销的项目;
(五)定期公示在本机构就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情况;
(六)县合管办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完善院(所、室)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接受合作医疗管理、监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损害参合农民利益的,参合农民据实向镇(街道)、县合管办投诉举报,由其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经县合管办研究确定,澄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如下:
(一)村级:各行政村卫生所;
(二)镇级:各镇(街道)卫生院;
(三)县级: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县妇幼保健院、澄江澄海医院、澄江福尔康综合门诊部;
(四)市级:玉溪市合管办纳入的定点医疗机构;
(五)省级:云南省合管办纳入的定点医疗机构。
(六)全国范围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十章 监督、审计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县、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补偿程序,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进行公示。镇(街道)、村(社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每月将参合农民门诊、住院医药费用减免情况进行公示,并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每年至少2次对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1次。
第三十八条 管理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危害基金安全或影响合作医疗实施的,按相关政策法规查处。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多次补偿或错报、虚报、套取合作医疗资金而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按相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条 参合农民借证给他人或盗用他人合作医疗证的,一经查获立即没收合作医疗证,在本年内不得再享受减免、报销。
第十一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镇(街道)合管办、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有关参合信息、基金信息、补偿信息、管理信息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的登记、存档工作;按省、市合管办的要求,统计、上报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
第四十二条 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逐步实现县、镇(街道)两级网上审核报销,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以就诊日期为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结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入院的,按县合管办《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澄卫合管办发〔2014〕5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
附件:澄江县新农合特殊慢性疾病门诊统筹补偿病种、疾病编码和补偿标准
附件:
澄江县新农合慢性疾病门诊统筹补偿病种疾病编码和补偿标准
序号 |
疾病编码 |
病种 |
补偿方法 |
补偿比例(%) |
年补偿封顶线(元) |
1 |
5320002 |
终末期肾病(透析) |
按省级文件执行 |
90 |
64800(三级) 59400(二级) 54000(一级) |
2 |
D68.003 |
血友病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5 |
80000 |
3 |
5310096 |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30000 |
4 |
7675444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6000 |
5 |
E10.901 |
1型糖尿病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4000 |
6 |
5300162 |
甲亢药物治疗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3000 |
7 |
5300163 |
甲亢规范化Ⅰ131治疗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2500 |
8 |
5310019 |
慢性肾功能衰竭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2000 |
9 |
M32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2000 |
10 |
5300068 |
重性精神疾病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90 |
2000 |
11 |
5310025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700 |
12 |
I63.901 |
脑血栓或脑梗塞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700 |
13 |
I61.901 |
脑出血后遗症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700 |
14 |
53101330 |
2型糖尿病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700 |
15 |
A16.901 |
结核病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