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澄江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5-07-09 14:40 点击率: 1打印 】【 关闭

澄江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澄江县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以及省市关于农村公路养护项目资金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澄江县农村公路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基本原则:

(一)计划管理原则。县公路管理段按期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各项目专项资金分解到直接工程内容上,编制专项资金季度、半年和年度使用计划表。

(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省级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批复项目的工程直接费用,由县公路管理段建立各个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查备案。

(三)严格项目管理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对工程建设投资、质量、进度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政府监督”,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县公路管理段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四)项目绩效管理原则。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每个工程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定期分析目标任务的推进、完成情况,项目完工后,开展公路养护质量的监测分析并组织绩效评估,对项目设计目标进行监测分析,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统计评价。对各级资金投入使用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4日内将项目绩效跟踪动态反馈表报送县交通运输局统计汇总后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章  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省级补助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市、县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融资资金、社会资金构成。

(一)省级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补助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县道、乡道省补资金的50%用于大中修项目,县道、乡道省补资金的50%及村道省补全部资金用于日常小修保养。

(二)市级每年按照省补资金的15%取整数统筹配套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等工作。

(三)县级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统筹本级财政预算,每年按照省补资金的40%进行配套,保证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

(四)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逐年增加,为农村公路养护的正常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五)各级各相关部门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四条  镇(街道)把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配套相应的资金用于本辖区农村公路日常小修保养。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纳入专户统一管理。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资金统一拨付给县交通运输局。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养护计划,检查考核、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交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管理使用中,杜绝发生贪污、挪用、舞弊、渎职行为,对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遵循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由各项目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拨款申请,并填制《澄江县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经监理、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财务科、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审核签字同意后,财务部门方可拨款。

第十条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签订法定合同正式开工时预付中标价款的10%;完成工程量的40%,拨付至中标价款的20%;完成工程量的60%,拨付至中标价款的30%;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至中标价款的40%;完成工程竣工初验,拨付至中标价款的60%;工程完成决算审计验收,拨付至中标价款的70%;剩余的30%在工程完成决算审计验收后一年内拨付到位。工程进度由监理、县公路管理段、基建科、县交通运输局共同认定。

第十一条  县公路管理段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等有关规定要求拨付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建设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交运局应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追回截留、挪用、骗取的建设资金,造成损失的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三)财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准的;

(六)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七)不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会计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九)绩效评价问题整改期间未按规定要求整改落实的。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县公路管理段根据要求按时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表,每月4日前将上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报县交通运输局汇总后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三条  为强化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各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确保各级专项资金合规、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公路管理段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向单位领导反映,单位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财会人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责任由单位领导承担。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人: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滇公网安备 53042202000011号 备案号 滇ICP备11001977号 网站标识码 5304220003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2077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