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公路地质灾害处治工作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路灾害抢险保通工作责任,及时处理突发性公路灾害险情,有效处置澄江县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公路水毁桥梁事故、地质灾害、中断交通、危及交通安全隐患等,最大限度地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建立健全长效的公路地质灾害处置应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玉溪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程度地减少因灾害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二是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公路灾害预防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三是属地管理,先期处治。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公路水毁、地质等灾害,桥梁事故造成的公路交通中断,按照行政区划管辖范围,为确保公路畅通,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管理段、镇(街道)先期组织应急处置。四是加强监控,科学决策。依靠科技,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对水毁、地质等灾害易发区、桥梁、危险地带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提高公路灾害防御处置技术和水平。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全县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由于降雨等在公路沿线引发的水毁、地质灾害、滑坡等导致公路中断交通和危及交通安全,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公路灾害突发事件的界定
第四条 公路易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有:
(一)公路、桥梁工程大、中修施工中、滑坡、塌方、高边坡等引发的突发事件;
(二)水毁、山体坍塌方等自然灾害给公路基础设施造成破坏引起的突发事件;
(三)破坏性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导致的公路中断引起的突发事件;
(四)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违规操作引发的事件。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预警准备。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管理段、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公路灾情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预案和预警机制,切实做好公路灾害的预警工作。制定公路危险地段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公路设施恢复和抢修。建立和完善灾害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第六条 物资准备。县公路管理段要做好公路应急物资准备,逐步推进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完善抢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调运、管理制度,以实现就地就近物资调运及保障。
第七条 资金准备。按照抢险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抢险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抢险救灾资金,县交通运输局要积极争取上级交通部门抢险救灾资金。
第四章 组织指挥机构、职责及响应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由县交通运输局成立公路防御灾害处置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成 员:公路段段长、基建股股长、法规安全管理股股长、运政管理所所长、县路政大队大队长。
(二)应急联络方式。县交通运输局设立公路灾害事故接警电话并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灾害信息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公路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877-6911512。
第九条 职责
(一)县交通运输局职责:建立健全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保障制度;在接到公路灾害报告后,迅速派出应急领导小组赶赴现场及时了解情况,掌握灾害动态,向县人民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局报告灾害情况;制定应急救援措施,指导监督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调整部署应急救援工作措施;组织开展灾害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二)县公路管理段职责:建立健全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保障制度,制定本辖区公路灾害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启动本预案,如果发生重大公路灾害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自动启动本预案;在接到公路灾害报告后,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及时了解情况,掌握灾害动态,向县交通运输局及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灾害情况;按照公路灾害突发事件行政区域和公路养护管理权限立即成立应急救援队伍,积极研究对策措施,开展抢险救灾;积极与所涉及部门、行业协调沟通,做好支援力量的组织、调用。
(三)应急救援队伍平时采用电话登记、培训,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实行24小时值班及电话跟踪值班制。
第十条 灾害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交通运输局按照以下报告程序和内容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上报情况,并按善后处置要求开展救援工作。具体如下:
(一)报告程序。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报市交通运输局、县人民政府,并在3小时内形成书面汇报材料逐级上报情况。
(二)公路灾害事故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
1、灾害路线名称、地点桩号、灾害项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
2、公路损坏情况、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灾害抢修情况和预计恢复通车时间;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第五章 现场处理
第十一条 现场保护。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保护好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工作。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选派有经验的人员参与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原因分析等工作,及时制定抢险方案。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抢险救灾。
第十三条 应急结束。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认真清理、清查,确定不再发生危险,不存在安全隐患后,及时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宣布。
第十四条 落实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为吸取教训,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应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和对责任人初步处理意见。
第六章 应急实施保障
第十五条 应急办法启动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联络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掌握、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应急办法启动后,县交通运输局各股室人员一律不得请假,公务车不得外借。
第十九条 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协调机械及运输车辆用于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救援行动需调用社会机械及车辆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推诿扯皮、故意拖延、不服从领导小组安排指挥,未履行本预案规定职责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领导小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四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及县人民政府上报信息;需对外发布信息时,应征求市交通运输局、县人民政府的同意。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