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工作。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内容包括: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保养和小修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界定。
第三条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第四条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坚持管理与生产分工、小修与保养分离的管理模式,并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澄江县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工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的业主单位,负责小修保养费用的筹集,招标文件编写,标底编制,招投标组织以及养护质量监督控制和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县公路管理段是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管理的业主代表,协助县交通运输局筹集资金和养护招投标工作,主要承担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以及计量支付等工作。
第八条 公路道班是公路养护的基层生产单位,县公路管理段要加强对道班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充实人员、调整和配备机具、申办养护资质,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县公路管理段根据公路养护里程,依据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定额及编制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资金测算,制定年度小修保养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县交通运输局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下达的年度计划要把保养和小修工程区分开,费用分别下达,实行计量支付。
第十二条 县公路管理段要在年底前对所辖公路编报分项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并报送县交通运输局核查。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养护投资计划,保养及小修工程资金按完成工程量实行每月计量支付。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质量(优良路率)是考核小修保养工作的主要指标,年初逐级下达。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养护资金和养护质量指标及工程项目,安排落实养护生产任务,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保养与小修工程分开管理,保养工作采取分路段承包的方式。县交通运输局应根据保养工作内容科学合理地安排保养资金,由县公路管理段包干管理使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完善的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县公路管理段负责对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按照合同条款对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检查验收,确保达到质量要求。防汛期间和雨雪特殊时期,要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发现灾毁要及时进行抢修、维修工作,确保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对养护小修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县公路管理段负责小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并实行合同管理。养护小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养护小修工程管理要做好下列工作:编制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选择施工单位,审批施工组织计划,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理竣工资料,进行竣工验收等。
第十九条 小修保养工程施工中要制订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加强上路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统一着安全标志服,施工中按国标设置安全标志。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小修保养工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奖惩办法,按月分项考核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
第二十一条 路基养护要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原路设计标准为依据进行质量管理。通过对路基各部分的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修和加固,消除病害根源,使其经常保持路基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公路线型顺适。
第二十二条 路面养护必须采取经常性、预防性保养和维修措施,对于影响行车安全的路面病害如:沥青路面坑槽、沉陷、拥包等要当日及时修复,非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以保证路面的平整度完好,横坡适度,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抗滑性能。路面修补要根据破损情况确定处理方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选择适宜的结构类型,所用材料和结构配合比要通过试验确定。施工过程中各工序间要做到衔接良好。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现有桥涵及附属构造物的经常性检查和保养,做到桥涵各(构)部件完好,河床应适时疏浚。沿线设施及绿化等,要按照各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小修工程要建立各道工序施工检查验收制度,认真填写各项施工原始记录、质量评定表等;县交通运输局应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小修工程进行质量抽查;县公路管理段要严格控制小修工程质量,每道工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变更设计及调整施工计划要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每月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工程进度统计、质量评定等有关报表。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县公路管理段要制定小修保养检查评比办法,根据《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在每月月底前对本月的生产完成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实合同工作内容、工程数量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对小修保养生产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并进行不定期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奖优罚劣。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对公路养护质量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第七章 水毁工程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汛期公路巡查,备好、备足抢险物资和抢修预备费,发现隐患及时修复。对中型及中型以上水毁采取逐级上报制度,并积极做好抢修准备工作,切实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十九条 公路水毁工程按其损毁程度轻重及范围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类,其划分如下:
(一)小型水毁:路基及边坡零星坍塌在50m3/km以下;路面局部破损;人工构造物勾缝、抹面剥落、个别砌块松动等局部损坏5m3/km以下及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一万元以下者均属小型水毁工程。
(二)中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一处长度在20米以下,构造物等其它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者属中型水毁工程。
(三)大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一处长度在20米以上及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二十万元以上者均为大型水毁工程。
第三十条 公路水毁坚持先抢通、后修复,先干线、后支线,先路基桥涵、后路面工程的抢修和修复原则。
第三十一条 因水毁造成公路交通阻断的,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制定抢通方案,县公路管理段具体负责实施,首先要保证道路通行,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市补及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解决。
第三十二条 公路水毁工程修复方案一般由县交通运输局确定,所需经费在市补及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解决。大型水毁工程,由县交通运输局逐级上报修复方案,经省公路局审定后安排补助经费,县公路管理段负责组织实施。凡当年安排的水毁工程修复项目,一般应当年竣工。确因工程量大等原因当年不能完成的修复项目,经省公路局批准转入下年度工程计划。
第三十三条 对于大桥和技术复杂的水毁预防修复工程,其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应报省公路局进行技术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开工。
第三十四条 大、中型公路水毁预防及修复工程一般应经过勘测设计、报批、施工、验收等程序。水毁修复工程应经有关人员现场确定抢修方案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同时做好现场记录,以备查验。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毁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小型水毁工程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进行验收,大、中型水毁工程报请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必要时邀请省公路局派员参加,大桥或技术复杂的工程由省公路局组织验收或由省公路局委托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