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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5-07-09 14:33 点击率: 2打印 】【 关闭

澄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努力营造方便、快捷的交通环境,适应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办法》、《玉溪市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玉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澄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县道养护管理工作由澄江县公路管理段负责,乡道、村道由镇(街道)负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以澄江县交通运输局为牵头责任单位。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负责制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考核办法;统筹养护资金,监督使用情况,对养护管理工作负总则。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管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二)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

(三)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五)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养护质量负总责;

(六)监督、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七)审批中修项目及设计;

(八)组织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半年及年终的检查、考核评比;

(九)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第八条  县公路管理段是隶属县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监管,具体承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县道养护年度养护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县道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指导乡道、村道的发包工作;

(三)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四)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五)管理并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六)负责辖区内县道抢险保通,管理使用好工程机械。

第九条  各镇(街道)及其设置的交通管理所负责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三)组织乡道、村道养护工程发包工作;

(四)建立和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

(五)负责筹集本级养护、管理所需资金和落实日常养护人员;

(六)协助县公路管理段及县路政大队做好本辖区内县道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镇(街道)设立的交通管理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公路管理段的指导。

各镇(街道)交通管理所应按要求选配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人员。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的内容是:大修、中修、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的原则合理编制。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以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面养护,经常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无高草、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逐步实现农村公路“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实行管养分离,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的机制。

 

第四章  养护大中修

第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计划。

第十六条  大中修计划编制的原则是:

(一)以县道为主;

(二)水毁路基修复;

(三)桥涵及排水系统的完善;

(四)防护设施的增设;

(五)局部路面的修复。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按照批准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计划组织实施。

(一)负责中修项目的设计审批;

(二)监督大中修工程进度、质量和检查验收;

(三)拨付项目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五章  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由省级补助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市、县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融资资金、社会资金构成。

(一)省级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补助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县道、乡道省补资金的50%用于大中修项目,县道、乡道省补资金的50%及村道省补全部资金用于日常小修保养。

(二)市级每年按照省补资金的15%取整数统筹配套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等工作。

(三)县级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统筹县级财政预算,每年按照省补资金的40%进行配套,保证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

(四)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逐年增加,为农村公路养护的正常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五)各级各相关部门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把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配套相应的资金用于本辖区农村公路日常小修保养。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纳入专户统一管理。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资金统一拨付给澄江县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养护计划,检查考核、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交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管理使用中,杜绝发生贪污、挪用、舞弊、渎职行为,对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县公路管理段在养护管理中,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签订安全责任书,年终进行检查、考核、评比。

第二十六条  养护作业单位作业时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
   
(二)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作业车辆悬挂明显标志;
   
(四)雨、雪、雾天或者夜间,设置警示灯光信号;
   
(五)避让交通高峰时段;

(六)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养护作业应参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公路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日常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三种。综合性检查为公路养护管理的全面检查,专业性检查为单项工作检查,日常性检查为平时抽查。

第二十九条  县公路管理段对县道每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村道路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案。

第三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订符合本县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各镇(街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制度,配合做好辖区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扎实组织开展乡村道路的养护管理,确保辖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畅通。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公路管理段应按实际需要或上级的有关要求,定时、不定时地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作为年终公路养护考核评分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人: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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