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认真落实《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1年―2020年)》和《云南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年-2020年)》,按照《玉溪市2015年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工作方案》(玉政办发〔2015〕81号)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云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李纪恒书记到玉溪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发展”要求统领工作,以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为目的,以农村地区妇女儿童和特殊人群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协作,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妇女儿童健康事业的发展,确保如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十二五”规划目标。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田永华 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叶菊英 县卫生局副局长
王培仙 县人口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成 员:张 平 县财政局副局长
朱炳才 县民政局副局长
后永坤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 枫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副局长
李雨芯 县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张芳芳 县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由叶菊英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关人员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三、保障措施
(一)保障母婴安全行动
1. 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认真落实农村孕产妇到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责任制,定点机构实施住院分娩费用限价政策和“住院分娩费用包干”结算方式,保证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在基本服务范围内实行全免费;限价标准内由中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支付400元/人,其余部分费用由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超出限价部分由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承担,结余部分用于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的发展。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400元/人,费用由民政部门在临时救助资金中支付。
2. 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管理,规范住院分娩服务行为。以“爱婴医院”复核为契机,控制住不合理剖宫产,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加强对助产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母婴保健法的执法力度,对不具备条件的助产机构、不合格的镇(街道)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坚决取缔接生资格;加大对无证接生、非法接生者的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者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审批的助产医疗机构要严格依法准入,规范产科技术服务。全县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统一的《分娩登记本》、《死胎及死婴处置登记本》、《产前检查登记本》;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母乳代用品等监督管理。
3. 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有效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县医院为全县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要统筹好妇产科与儿科、ICU、麻醉科、内科、外科等相关科室的协调配合,建立快速高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健全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卫生部门要统筹好国家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和新农合报销政策的关系,完善救助机制;民政部门要对农村低保、五保对象的孕产妇按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有效控制因经济原因未能住院分娩或在住院分娩期间因经济原因导致的孕产妇死亡;卫生部门要支持边远和贫困山区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提前待产服务,实行控制孕产妇死亡包保制度、建立孕产妇死亡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孕产妇死亡“一票否决”制、实行孕产妇死亡现场评审制,最大限度控制孕产妇死亡。
4. 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质量,强化高危孕产妇管理服务措施落实。按照《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建立有效制度和运行机制,及早摸清服务对象本底数据,确保每个孕产妇人人有手册、个个有档案,定期得到健康服务。将高危孕产妇管理服务作为工作重点,提高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识别技术水平;产前检查服务机构必须建立高危孕产妇首诊报告制度和登记制度,村卫生室、镇(街道)卫生院、县妇幼保健院必须时刻掌握辖区高危孕产妇情况;实行高危孕产妇管理责任制,根据高危评分确定管理级别,对重度、极重度高危孕产妇的孕期产前检查服务必须由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具备能力的镇卫生院负责,住院分娩必须由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日常随访由镇(街道)、村两级负责。
(二)妇女儿童重大疾病防治行动
1. 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治疗水平,保障妇女健康。加强宣传动员,提高农村育龄妇女“两癌”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进一步扩大检查覆盖面,规范检查技术,加强质量管理;逐步将HPV筛查方法应用于宫颈癌检查,提高早诊率。加大患者治疗补助水平,将参合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手术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卫生部门要与妇联共同研究制定贫困农村妇女治疗救助的长效机制,保障贫困农村妇女得到及时治疗。
2. 以加强贫困地区儿童健康管理为重点,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为0―6岁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开展定期健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对高危儿童的筛查、追踪、管理、转诊、反馈等制度,落实筛查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工作并做到“无缝连接”,早期发现问题儿童、早期干预,把0―6岁儿童健康管理落到实处。以全国母乳喂养宣传日为平台,大力倡导0―6月婴儿纯母乳喂养,加强儿童疾病医疗保障,新生儿参保后按有关规定将新生儿就医费用纳入新农合和医保报销范围。
3. 规范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促进常规妇幼保健与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服务工作全面结合,为孕产妇、结婚登记人群提供免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提高孕产妇孕早期HIV、梅毒和乙肝检测率,提高HIV感染孕产妇服药有关项目检测率,提高抗病毒药物早期、规范使用率,提高梅毒规范治疗率,扩大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措施的覆盖面,加强儿童早期诊断,提高HIV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随访管理质量和水平,降低儿童失访率和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的生存质量和健康水平。
(三)出生缺陷三级综合防控行动
1. 规范出生缺陷一级预防。以婚前医学检查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契机,整合民政等部门力量,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婚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逐步树立优生优育的理念。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结婚登记夫妇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继续提高婚检率和疾病检出率,提高婚育服务质量。为计划怀孕农村夫妇(包括流动人口)提供孕前培训、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叶酸增补、孕期保健、产前筛查等服务。
2. 开展出生缺陷二级预防。构建全面覆盖的产前诊断网络,加强产前筛查工作。随着“单独两孩”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高龄产妇的比例势有所上升,其所分娩的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率较高,必须确保高龄产妇产前筛查率。
3. 加强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在新生儿疾病筛查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依托市妇幼保健院“云南省新生儿代谢性疾病筛查中心玉溪分中心”作用,在知情同意原则上,对新生儿免费进行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和听力筛查,规范筛查技术,保证筛查质量,建立随访治疗网络,加强追踪随访,提高基层干预治疗能力。继续在医疗保健机构和残联之间建立听力障碍“筛查治疗康复一体化”干预机制,提高筛查确诊儿童的救治康复水平。加强儿童医疗保障,将年龄在0―6岁以苯丙酮尿症为第一诊断的参合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付费范围。
(四)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提升行动
1. 加强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提升服务效能;继续争取国家发改委相关建设项目,改善妇女儿童健康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加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按国家要求逐步配齐相关设备;加强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建设,提高妇产科、儿科临床专科能力。加强儿科儿保、产科妇保、妇女“两癌”筛查培训基地建设。
2. 实施分类指导,加大重点地区工作力度。继续开展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与各镇(街道)医疗保健机构产儿科能力建设的对口帮扶工作,县级帮扶机构要按照帮扶点的需求派出产儿科医护人员开展帮扶工作,杜绝敷衍塞责。
3. 改善产、儿科人员待遇,保障可持续发展。科学规划,大力培养面向基层的产儿科人员,对镇(街道)、村两级重点开展高危孕产妇筛查培训,对县级重点开展危重孕产妇抢救培训;继续实施基层儿童医疗保健人员培训项目,重点强化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安排“两癌”及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进修。加强助产士、产科医师、儿科医师与护士等紧缺人员岗位配置;在职称评定中,同等条件下对产、儿科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照顾;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有适宜能力和服务意识的人才致力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妇幼健康服务。
4. 加强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将妇幼健康服务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动员、积极协调、有效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开展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的政策及妇幼健康知识宣传。
四、组织实施
(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服务、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康教育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救助规定的农村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将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对接受康复救助和服务的贫困残疾儿童给予救助,具体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和补助程序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在婚姻登记机关做好自愿免费婚检政策及出生缺陷防治等宣传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相关经费的落实、监督和管理。按要求及时拨付省市财政安排的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及危重孕产妇抢救、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等项目的专项资金,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四)人社部门负责落实除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以外、在限价内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费用。
(五)妇联要发挥网络优势,积极开展妇幼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儿童保健预防疾病的意识,动员和组织农村妇女积极参加“两癌”检查。争取社会支持,为贫困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患病妇女提供救助。
(六)残联、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听力障碍儿童“筛查治疗康复一体化”干预机制;牵头组织制定听力障碍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按规定给予救助,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
(七)文旅广体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惠民政策、妇幼健康知识等,提升广大民众对妇幼健康服务的认识和自我保健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