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澄江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各类城乡规划或规划文件变更的调整。
三、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调整。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级规划调整涉及上级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上级规划后,方可调整变更下级规划。
第二章 城市专项规划的调整
五、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城市专项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机关提请原审批机关对原专项规划进行调整(附专项规划调整说明及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专项规划调整方案(包括调整的原因、理由、内容、范围、规模等)。
(二)规划审批。组织编制机关组织专家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并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专家意见或者利害关系人意见修改完善后将规划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批准后的规划调整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调整
六、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建设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机动车停车位、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及其他经济技术指标不得随意擅自修改。
(一)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调整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建筑退让、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机动车停车位、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及其他强制性内容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编制调整方案。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调整的内容和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含调整的原因、理由、内容、范围、规模,调整前后的经济技术指标情况,调整前后的相关图集等)。
2. 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向县住建局(或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附规划调整方案纸质文件及CAD电子文档),县住建局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视调整内容情况,有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单位应依据初审意见对调整方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3. 规划审批。由县住建局将修改完善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方案报县规划建设委员会审定后,县住建局依据审定意见进行审批;对同意调整的,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调整手续。并由县住建局依法对经县规委会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方案进行公布。
(二)需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建筑风格、外立面色彩及其他非强制性内容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编制调整方案。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调整的内容和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含调整的原因、理由、内容、范围、规模,调整前后的经济技术指标情况,调整前后的相关图集等)。
2. 、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向县住建局(或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附规划调整方案纸质文件及CAD电子文档),县住建局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建设单位应依据初审意见对调整方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3. 规委会办公室审批。由县住建局将修改完善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方案报县规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县住建局依据审定意见进行审批;对同意调整的,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调整手续。并由县住建局依法对经县规委会办公室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方案进行公布。
上述所涉及的所有调整中,涉及与上位规划不相符合的,须按规定先行调整相关上位规划,方能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下一步的调整。
第四章 规划设计条件的调整
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已经出具的规划条件不得随意擅自变更。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导致规划条件发生变化的,由县住建局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方案),重新提出规划条件。
无经批准的相关规划作为依据的,不得调整规划条件。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及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相应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或因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规划条件发生变化的,须将规划条件调整变更方案报经县规委会或规委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县住建局按审定意见审批规划调整方案并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调整涉及周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要视情况通过走访、座谈、公示或组织听证的方式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具体调整程序如下:
(一)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地块规划条件的调整:需要改变供地地块使用性质、用途及项目建设规模、建筑退让、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机动车停车位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等强制性指标的,必须经县规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调整;需要调整供地地块项目的建筑风格、外立面色彩等其他规划条件的,须报县规委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经批准后,县住建局依据审定意见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同时对涉及容积率调整的须将新的规划条件函告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并补交(或退减)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二)因规划条件的调整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符的,要按规定先行调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材料,应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备查。
第五章 其他细则
八、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规划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跟踪管理,确保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进行施工。
九、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调整程序;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批准规划的情况,将依法严肃处理。
十、本规定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