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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创新采用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高效快捷处理一起工伤赔偿纠纷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6-11-18 10:23 点击率: 1打印 】【 关闭

开拓创新采用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

高效快捷处理一起工伤赔偿纠纷

 

近日,县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通过置换调解书方式,在法定仲裁时效内,依法处理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麟有限公司与职工李某因工伤待遇纠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院于2016920依法立案受理此案,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240,607元。因所在公司未按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将公司诉诸法律。经查,李某所在公司系一家私营企业,李某于20155月到该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同年928李某在上班期间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柒级伤残,在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由于公司抵触使双方当事人形成了“拉锯条”的局面,调解工作一度陷入了僵局。针对双方当事人存在“赌气”的心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注重加强心理劝导,促使双方换位思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双方最终认识到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律法规来维护各自的权益。双方于2016918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某经济补偿金124,000元,剩余部分由公司到社保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报销给李某,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担心协议书法律效力不强,双方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置换仲裁调解书,仲裁委通过绿色快速通道,经审查,该赔偿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时制作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这一开拓创新举措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置换调解协议法定职能,同时也高效快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澄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沈讲辉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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