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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 审查制度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2-06 15:37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城市管理局股室各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确定属于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收到回复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应当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其他行政机关出书面答复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十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及信息来源

(二)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

(三)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四)科室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五)办公室主任的签名、日期

(六)分管工作领导批准意见

(七)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 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查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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