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等行政决策过程未定事项、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三)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3.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4.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5.行政执法案卷等信息。 6.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7.档案信息。 8.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三)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股室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 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政务公开负责机构,在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在网上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