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3〕4-03号 云南鑫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81MA7BKBP32R 地址:澄江市提古社区提古一组(云南鑫成鹏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3号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詹文华 2023年3月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条中空玻璃生产线灌装合胶、密封工段需要配套的有机废气集气罩、UV光氧、活性炭吸附设备、15米高的排气筒及危险废物暂存间等环保设施,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完成建设,自2022年11月间歇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视听资料;(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陈述;(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3〕4-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5月1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处罚,我局给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等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处罚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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