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扣押决定书 玉环扣字〔 2023 〕 4-1 号 云南抚仙湖精酿啤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MA6KFUY14A 法定代表人: 马鸿松 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九村镇九村工业园区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对云南抚仙湖精酿啤酒有限公 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2日9时许,你公司工作人员为防止清洗巴歇 尔槽过程中污水处理站排入市政管网的废水超标,人为将在线监 控设备中的总磷、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自动分析仪的水质采 样管断开,将水质自动分析仪采样头分别插入挂在总磷、化学需 氧量、总氮、氨氮自动分析仪箱体右侧的塑料瓶内,瓶内装有不 明液体,自动分析正常运行。总磷、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自 动分析仪显示屏上显示的数据分别为0.681mg/L、1.362mg/L、 3.490mg/L 、0.011mg/L 。 以上事实有: (一)书证;(二)视听资料;(三)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 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 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 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
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用于更换 污染源水质自动分析仪监测样品的三个方形白色塑料瓶一个康 师傅矿泉水瓶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 30 日(自 2023 年 5 月 25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23 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 定的时间。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办 公楼应急物资室,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 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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