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解除扣押决定书 玉环扣解字〔 2023 〕 4-1 号 云南抚仙湖精酿啤酒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2日9时许,你公司工作人员为防止清洗 巴歇尔槽过程中污冰处理站排入市政管网的废水超标,人为 将在线监控设备中的总磷、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自动分 析仪的水质采样管断开,将水质自动分析仪采样头分别插入 挂在总磷、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自动分析仪箱体右侧的 塑料瓶内,瓶内装有不明液体,自动分析正常运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 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用于更换 污染源水质自动分析仪监测样品的三个方形白色塑料瓶一 个康师傅矿泉水瓶进行了扣押(扣押时间为2023年5月25 日起至2023年6月23 日止)。并于2023年5月25 日对你 公司下发了《扣押决定书》(玉环扣字〔 2023〕4-1号。 因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已取证完成且于2023年6月23 日 扣押期限届满,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 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于2023年6
月23 日对你公司被扣押的物品解除扣押。请你(单位)于 2023年6月24日凭决定书以及《扣押清单》到玉溪市生态 环境局澄江分局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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