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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解除扣押决定书 玉环扣解字〔 2023 〕 4-1 号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8-18 15:16 点击率: 43打印 】【 关闭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解除扣押决定书

 

玉环扣解字〔 2023  4-1 

 

 

云南抚仙湖精酿啤酒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2日9时许,你公司工作人员为防止清洗

巴歇尔槽过程中污冰处理站排入市政管网的废水超标,人为

将在线监控设备中的总磷、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自动分

析仪的水质采样管断开,将水质自动分析仪采样头分别插入

挂在总磷、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自动分析仪箱体右侧的

塑料瓶内,瓶内装有不明液体,自动分析正常运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 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用于更换

污染源水质自动分析仪监测样品的三个方形白色塑料瓶一

个康师傅矿泉水瓶进行了扣押(扣押时间为2023年5月25 日起至2023年6月23 日止)。并于2023年5月25 日对你

公司下发了《扣押决定书》(玉环扣字〔 2023〕4-1号。

因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已取证完成且于2023年6月23  扣押期限届满,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

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于2023年6


23 日对你公司被扣押的物品解除扣押。请(单位)于 2023年6月24日凭决定书以及《扣押清单》到玉溪市生态 环境局澄江分局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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