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4〕4-01号 当事人名称: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家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676576237C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九村镇东溪哨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xxxxxxxxxx公司对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监测,2024年5月10日xxxxxxxxxx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xx检字[202404]第199号)显示: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DA006(黄磷尾气发电锅炉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47.4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2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080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200mg/m3)。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1.2024年6月1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依法调取材料:(1)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违法主体。(2)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3)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大气污染物排放”部分),证明: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构成排污主体;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DA006(黄磷尾气发电锅炉排放口)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20mg/m3,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200mg/m3。(4)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尾气发电工段操作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表,证明: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4月25日委托xxxxxxxxxx公司对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测当日,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尾气发电工段工况正常。(5)《检测报告》(xx检字[2024]04132号),证明:xxxxxxxxxx公司2024年4月26日、27日对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自行监测,于2024年5月1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xx检字[2024]04132号)显示DA006黄磷尾气发电锅炉排放口(电磁脱白尾气发电排放口)各项检测项目没有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5天以下。 (二)证人证言:2024年6月1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分别依法对知情人洪某某、李某、赵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1)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91530422676576237C001V),是排污许可重点监管单位,有相应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2)2024年4月25日,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尾气发电工段工况正常。(3)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检测报告》(xx检字[202404]第199号)的相关内容。(4)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26日、27日委托xxxxxxxxxx公司开展自行监测,出具的《检测报告》(xx检字[2024]04132号)中2024年4月27日对DA006黄磷尾气发电锅炉排放口(电磁脱白尾气发电排放口)开展采样检测的各项检测项目没有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1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依法对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检测报告》(xx检字[202404]第199号)中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DA006(黄磷尾气发电锅炉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47.4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2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080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200mg/m3),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超排污许可限值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四)视听材料:2024年6月1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制作现场照片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对象为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2)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超排污许可规定限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口为DA006(黄磷尾气发电锅炉排放口)。 (五)监测报告及鉴定结论:2024年5月10日,xxxxxxxxxx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xx检字[202404]第199号),证明:(1)xxxxxxxxxx公司2024年4月25日对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DA006(黄磷尾气发电锅炉排放口)开展检测的结果是: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47.4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080mg/m3。(2)xxxxxxxxxx公司2024年4月25日对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测期间,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工况正常。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4-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 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DA006(黄磷尾气发电锅炉排放口)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处罚金额使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金额计算表(2023年版)》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系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如下: (一)个性裁量基准。 1.超标因子:超标因子裁量因子为“2个”(颗粒物和氮氧化物),裁量等级取“3”。 2.排放去向或区域:排放去向或区域裁量因子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取“2”。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因子为“5天以下”,裁量等级取“1”。 4.废气类别:废气类别裁量因子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取“3”。 5.污染物超标倍数:污染物超标倍数裁量因子为“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取“5”。 6.小时烟气流量:小时烟气流量裁量因子为“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取“3”。 (二)共性裁量基准。 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取“1”。 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1”。 (三)修正系数。 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2”。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因子为“积极配合”,裁量等级取“-2”。 3.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1”。 4.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1”。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为0.4~0.7。鉴于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云南澄江产业园区,属一般工业区,且该公司发现问题当天组织员工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加之近年来因市场因素运营困难,“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0.4”。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一)项“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罚款人民币225000元(貳拾貳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
不予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玉环不责限〔2024〕4-01号 当事人名称: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家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676576237C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九村镇东溪哨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xxxxxxxxxx公司对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监测,2024年5月10日xxxxxxxxxx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xx检字[202404]第199号)显示: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DA006(黄磷尾气发电锅炉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47.4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2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080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200mg/m3)。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书证:1.2024年6月1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依法调取材料:(1)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违法主体。(2)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3)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大气污染物排放”部分),证明: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构成排污主体;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DA006(黄磷尾气发电锅炉排放口)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20mg/m3,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200mg/m3。(4)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尾气发电工段操作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表,证明: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4月25日委托xxxxxxxxxx公司对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测当日,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尾气发电工段工况正常。(5)《检测报告》(xx检字[2024]04132号),证明:xxxxxxxxxx公司2024年4月26日、27日对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自行监测,于2024年5月1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xx检字[2024]04132号)显示DA006黄磷尾气发电锅炉排放口(电磁脱白尾气发电排放口)各项检测项目没有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5天以下。 (二)证人证言:2024年6月1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分别依法对知情人洪某某、李某、赵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1)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91530422676576237C001V),是排污许可重点监管单位,有相应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2)2024年4月25日,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尾气发电工段工况正常。(3)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检测报告》(xx检字[202404]第199号)的相关内容。(4)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26日、27日委托xxxxxxxxxx公司开展自行监测,出具的《检测报告》(xx检字[2024]04132号)中2024年4月27日对DA006黄磷尾气发电锅炉排放口(电磁脱白尾气发电排放口)开展采样检测的各项检测项目没有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1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依法对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检测报告》(xx检字[202404]第199号)中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DA006(黄磷尾气发电锅炉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47.4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2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080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200mg/m3),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超排污许可限值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四)视听材料:2024年6月1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制作现场照片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对象为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2)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超排污许可规定限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口为DA006(黄磷尾气发电锅炉排放口)。 (五)监测报告及鉴定结论:2024年5月10日,xxxxxxxxxx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xx检字[202404]第199号),证明:(1)xxxxxxxxxx公司2024年4月25日对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DA006(黄磷尾气发电锅炉排放口)开展检测的结果是: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47.4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080mg/m3。(2)xxxxxxxxxx公司2024年4月25日对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测期间,澂江龙凤磷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工况正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以《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告知书》(玉环责限告〔2024〕4-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限制生产15日,在限制生产期限内生产负荷不得超过设计生产负荷的90%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等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经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鉴于你(单位)2024年7月31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环责改〔2024〕4-01号)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责令限制生产。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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