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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不罚〔2025〕4-01号)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07-18 14:59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54-01

 

当事人名称: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文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760408682J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九村镇干海子

我局于20254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1月,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将2只未经安全处置的废机油桶(废物代码:900-217-08)(总重34.2千克,1只桶壁及桶底有废机油沾染痕迹;1只桶壁有废机油沾染痕迹,桶底沉淀有深5毫米的棕黑色废机油)从废机油危险废物暂存间移至废催化剂(五氧化二钒)(废物代码:261-173-50)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至2025220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书证:1、《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三磷”行业监督帮扶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证明: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存在“二氧化硫氧化产生硫酸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贮存不规范”问题。2202551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调取材料:1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构成违法主体,属于化工企业。2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文志身份。3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危险废物部分、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1230万吨/年硫酸制酸节能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危险废物部分)、《关于对1230万吨/年硫酸制酸节能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澄环审〔201538号),证明: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位于工业园区,属云南澄江工业园区,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催化剂(五氧化二钒)为危险废物,废物代码别为:900-217-08261-173-50;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需分别存储。4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转运联单、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关于三磷行业监督帮扶执法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报告,证明: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于202153日将4.18吨危险废物废催化剂(五氧化二钒)贮存在废催化剂危险废物暂存间内,于2025312日将4.18吨危险废物废催化剂(五氧化二钒)转移至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处置;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于202186日将2吨废机油转移至富民县豪贵再生能源加工厂处置,之后未产生危险废物废机油;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三磷行业监督帮扶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于2025312日进行了整改。5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云0481768号之四〕,证明: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厂区内的货物及相关附属物品自2024126日查封二年。3202551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依法调取材料:1澄江市统计局出具的《关于对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的复函》,证明: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小型企业。2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与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信息一致。3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截图证明: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4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截图证明: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所处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5关于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情况说明证明: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近两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20254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分别依法对知情人李某吕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255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依法对知情人吕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1202186日以来,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未产生废机油,公司工作人员20251月将2只未经安全处置的废机油桶(废物代码:900-217-08)(总重34.2千克,1只桶壁及桶底有废机油沾染痕迹;1只桶壁有废机油沾染痕迹,桶底沉淀有深5毫米的棕黑色废机油)从废机油危险废物暂存间移至废催化剂(五氧化二钒)(废物代码:261-173-50)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至2025220日,检查发现问题后,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5220将废机油桶移至废机油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2、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于2025312202153贮存在废催化剂危险废物暂存间内4.18吨危险废物废催化剂(五氧化二钒)进行转运处置。3、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不属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4、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202241日至今停产,停产期间营业额为0、目前有员工29人。5、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近两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与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核实情况一致。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4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120251月,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将2只未经安全处置的废机油桶(废物代码:900-217-08)(总重34.2千克,1只桶壁及桶底有废机油沾染痕迹;1只桶壁有废机油沾染痕迹,桶底沉淀有深5毫米的棕黑色废机油)从废机油危险废物暂存间移至废催化剂(五氧化二钒)(废物代码:261-173-50)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至20252202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于202241日停产至今

(四)视听材料:120254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1检查对象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220251月,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将2只未经安全处置的废机油桶(废物代码:900-217-08)(总重34.2千克,1只桶壁及桶底有废机油沾染痕迹;1只桶壁有废机油沾染痕迹,桶底沉淀有深5毫米的棕黑色废机油)从废机油危险废物暂存间移至废催化剂(五氧化二钒)(废物代码:261-173-50)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至2025220。执法人员依法对2只废机油桶进行称重,分别重16.6千克、17.6千克。(3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废催化剂(五氧化二钒)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废催化剂(五氧化二钒)已转移处置2.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时进行了录音录像。证明:调查询问笔录与询问对象陈述一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6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4-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

根据(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202241日停产以来,因多起经济纠纷已被澄江市人民法院查封,经济承受力较差,危险废物混存量较少、贮存时间短,期间也未发生污染、流失等危害情况并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轻微不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如下

对你(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谈话,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工业废物管理。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7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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