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5〕4-01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继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731190880U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九村镇东溪哨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中旬,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因建设需要将原具有三防措施的水淬渣仓库拆除,在厂区东南面新建了1座综合性堆料库,该料库底部做过硬化,四周建有3~8米不同高度的围墙,并建有渗滤液收集沟及收集池,未完成顶部防淋溶构架工程建设,综合性堆料库内堆存约16米高、约2万立方米的黄磷炉渣(水淬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代码SW59),由于黄磷炉渣(水淬渣)堆积过高,超过围墙高度的黄磷炉渣(水淬渣)与综合性堆料库西侧未做过防渗的山体边坡接触,综合性堆料库北面围墙因受挤压整面倒塌,部分黄磷炉渣(水淬渣)溢出堆场,并将淋溶液收集沟及收集池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书证: 1、2025年6月1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投诉(信访)登记表》,证明:2025年6月12日9时5分,群众举报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不规范堆存黄磷炉渣(水淬渣)。 2、2025年6月2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调取材料: (1)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构成违法主体。(2)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继春身份。(3)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涉固体废物部分复印件,证明: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位于云南澄江工业园区,产生的黄磷炉渣(水淬渣)代码SW59,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别为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4)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涉水淬渣堆存管理部分)复印件,证明:黄磷炉渣(水淬渣)按要求应堆存在具有“三防”措施的磷渣库。(5)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证明: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2025年1-7月共产生黄磷炉渣(水淬渣)35112吨,自2025年4月27日XXXXXXXX公司开始转移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不规范堆存的黄磷炉渣(水淬渣),至2025年7月20日共清运黄磷炉渣(水淬渣)17811.03吨,综合性堆料库超过围墙、西侧与山体边坡接触及北侧外溢黄磷炉渣(水淬渣)已全部清理。(6)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与XXXXXXXX公司签订的《磷渣清运处置合同》复印件,证明:XXXXXXXX公司负责清运处置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黄磷炉渣(水淬渣),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按照1元/吨价格清运处置黄磷炉渣(水淬渣)结算给XXXXXXXX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12月31日。(7)《云南澄江冶钢会议活动记录表》,证明: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建设综合性堆料库用于公司各厂各类原材料(包含零部件、辅料、砂石、钢材、生产原料等)集中存储。 3、2025年7月1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取得相关单位证明材料:(1)澄江市统计局出具的《关于对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的复函》,证明: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2)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在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营业执照与提供的营业执照信息一致。(3)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截图证明: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行业类别为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4)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截图证明: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5)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出具《关于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情况说明》,证明: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近两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4、2025年8月8日,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提供《关于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环责改字〔2025〕4-01号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证明: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已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环责改字〔2025〕4-01号)要求完成整改,于2025年7月18日对超过综合性堆料库围墙、不规范堆存的黄磷炉渣(水淬渣)进行清理处置并对北侧倒塌的围墙和渗滤液收集收拾进行恢复,于2025年8月7日对综合性堆料库防淋溶措施进行完善,并对未超过围墙及边坡的黄磷炉渣(水淬渣)用篷布进行覆盖。 5、2025年8月20日,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提供《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关于磷渣不规范堆存整改、清运费用情况说明》,证明: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综合性堆料库不规范堆存的黄磷炉渣(水淬渣)清运费、装载机装渣费、挖机费、篷布费等共61861.79元。 (二)当事人陈述: 1、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厂长冯继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①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的现场检查记录一致,证明了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②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现有96人,2024年年产值2.1亿元。③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2日对该厂进行了检查,并现场对综合性堆料库进行了测量,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对现场检查记录中所记录的场地的占地规模、建设情况、水淬渣堆存量、堆存时间等给予了进一步说明。④综合性堆料库堆存的黄磷炉渣(水淬渣)未采取防淋溶措施,堆场西侧山体边坡未做防渗处理,堆存的水淬渣与边坡接触,因堆存量较大,综合性堆料库北面围墙因受挤压整面倒塌,部分黄磷炉渣(水淬渣)溢出堆场,并将淋溶液收集沟及收集池覆盖的行为给予了认可。⑤XXXXXXXX公司每清运处置一吨水淬渣,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补给一元人民币的处置费。⑥水淬渣不易产生扬尘污染。⑦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近两年来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过的相关情况。⑧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位于厂区东南面综合性堆料库里的黄磷水渣及靠近西边山体及超过围墙高度的黄磷水渣已进行清理平整,委托XXXXXXXX公司清运至宜良水泥厂的黄磷水淬碴有516车,共17811.03吨,剩余的黄磷水淬渣采用10块10米×10米篷布覆盖。⑨处理黄磷水淬渣的费用主要有:挖机租赁费用、装车费用、清运费用、购买篷布等费用,合计:61861.79元(含税额2908.9元)。⑩厂区东南面综合性堆料库北面倒塌的围墙重新修建的围墙长44米、宽0.5米、高6米,混凝土88m³由冶钢公司内部搅拌站无偿提供,施工人员7人为该厂职工,未额外产生费用。⑪磷渣临时堆放在综合性堆料库未收费,未产生收益。⑫平时安排工人开展巡查,未发现有淋溶水流至外环境,降雨时淋溶液均收集至收集池内。 2、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高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①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②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现有96人,2024年年产值2.1亿元。③对综合性堆料库的占地规范、建设情况、水淬渣堆存量、堆存时间等给予了说明。④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记载,水淬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别是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⑤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综合性堆料库里的黄磷水渣顶部和北面部分用篷布覆盖过,2025年6月12日现场检查时水淬渣未覆盖,且北面围墙受挤压倒塌后部分水淬渣溢出堆场。⑥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综合性堆料库西侧大部分边坡未做过防渗,公司是从混凝土搅拌站东侧路边利用边坡高差向综合性堆料库倾倒水淬渣。⑦因长期合作,帮忙性质返回顺带,XXXXXXXX公司每清运处置一吨水淬渣,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补给一元人民币的处置费。⑧公司近两年来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过。⑨水淬渣临时堆放在综合性堆料库未收费,未产生收益。⑩平时安排工人开展巡查,未发现有淋溶水流至外环境,降雨时淋溶液均收集至收集池内。 3.证人证言: 1、知情人何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①XXXXXXXX公司与云南澄江冶钢黄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磷渣(水淬渣)清运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12月31日,每清运一吨水淬渣收取一元的清运费。②因长期合作,XXXXXXXX公司帮云南澄江冶钢黄磷集团有限公司返回顺带水淬渣,水淬渣清运到宜良县的两家水泥厂处置。 2、知情人车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①XXXXXXXX服务部负责将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产生的水淬渣运至综合性堆料库堆存,水淬渣出炉后在磷渣仓滤水约4小时(还会含有一定水分),部分黄磷炉渣(水淬渣)从综合性堆料库西面上方的公路倾倒,水淬渣沿着边坡进入综合性堆料库。②属于公司内部转场短途运输,即从电炉运至堆场,不属于本案处置范畴。③未发现有淋溶水流至外环境。 3、知情人李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①XXXXXXXXXX公司承建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仓库项目,未完成封顶建设。②仓库内黄磷炉渣(水淬渣)已超过西面围墙,部分黄磷炉渣(水淬渣)与西面边坡直接接触,西面边坡未做防渗;北边的围墙倒塌,黄磷炉渣(水淬渣)溢出堆存场地并将收集池覆盖。 4、知情人马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①磷都污水处理厂位于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综合性堆料库东南方;②雨季未见有异常水体流至磷都污水处理厂厂区。 (四)视听资料:2025年6月1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勘察平面图,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继春见证并签字确认,证明:1、检查对象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2、执法人员对堆存场地进行了检查,并对堆存场地大小、黄磷炉渣(水淬渣)堆存量进行了现场测量。3、堆存在综合性堆料库的黄磷炉渣(水淬渣)未采取覆盖措施。4、黄磷炉渣(水淬渣)堆积过高,超过围墙高度的黄磷炉渣(水淬渣)与综合性堆料库西侧未做过防渗的山体边坡接触。5、综合性堆料库北面围墙因受挤压整面倒塌,部分黄磷炉渣(水淬渣)溢出堆场,并将淋溶液收集沟及收集池覆盖。 (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6月1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继春签字确认了执法人员发现的问题,证明:2025年4月中旬,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因建设需要将原具有三防措施的水淬渣仓库拆除,在厂区东南面新建了1座综合性堆料库,该料库底部做过硬化,四周建有3~8米不同高度的围墙,并建有渗滤液收集沟及收集池,未完成顶部防淋溶构架工程建设,综合性堆料库内堆存约16米高、约2万立方米的黄磷炉渣(水淬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代码SW59),由于黄磷炉渣(水淬渣)堆积过高,超过围墙高度的黄磷炉渣(水淬渣)与综合性堆料库西侧未做过防渗的山体边坡接触,综合性堆料库北面围墙因受挤压整面倒塌,部分黄磷炉渣(水淬渣)溢出堆场,并将淋溶液收集沟及收集池覆盖。现场未发现有淋溶水流至外环境及外流痕迹。2025年7月21日、8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证明: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环责改字〔2025〕4-01号)要求对超过综合性堆料库围墙、不规范堆存的黄磷炉渣(水淬渣)进行清理处置,对北侧倒塌的围墙和渗滤液收集设施进行恢复,对综合性堆料库防淋溶措施进行完善,对未超过围墙及边坡的黄磷炉渣(水淬渣)用篷布进行覆盖。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淋溶水流至外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4-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2025年9月4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此次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故意为之,发现行为不当后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及时部署实施整改工作,降低了环境污染风险;近年来,公司亏损、经营困难,难以承受高额罚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提供就业岗位,希望给予适当考量;公司处于业务转型和发展关键时期,受到过重处罚可能影响正常经营和发展,受到行政处罚将影响公司社会信用、信贷融资、高新技术资质;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整改的态度,免予处罚或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经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经集体讨论决定:你(单位)存在明知而放任的主观故意,在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过程中已根据调查证据,按照从轻裁量因子计算,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免于处罚或罚款人民币3万元”无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相关规定,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使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系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如下: (一)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3。 2.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量:5吨以上的,裁量等级:5。 3.工业固体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裁量等级:3。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 (二)共性裁量基准: 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 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三)修正系数计算: 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 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1.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下限0.4、上限0.7。 2.修正因素类别:①行政相对人类别: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5;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裁量等级:5;③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项目,裁量等级:4。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675。 经自由裁量计算,裁量结果为人民币120000.00元(壹拾贰万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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