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5〕4-02号 当事人名称:澄江市国有资产运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81MA7BWTMK7G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忠窑社区天颐幸福里六号楼三楼 2025年9月2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5年9月5日10时—12时澄江市国有资产运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行的禄充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禄充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总磷排放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中“一级标准A标准”0.5mg/L的标准,导致总磷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排放标准,排放浓度为0.506mg/L; 2.2025年9月10日,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对禄充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控样考核,总磷分析仪质控样考核浓度为0.381mg/L,分析仪测定结果平均值为0.235mg/L,测定误差为-38.188%,超过国家规范±10%的误差范围;总氮分析仪质控样考核浓度为12.3mg/L,分析仪测定结果平均值为10.342mg/L,测定误差为-15.918%,超过国家规范±10%的误差范围。2025年10月28日、11月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及澄江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禄充污水处理厂开展水质比对监测,并出具澄环监字[2025]138号、澄环监字[2025]141号《监测报告》。澄环监字[2025]138号《监测报告》显示:2025年10月28日禄充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CODCr、总磷、总氮水质在线分析仪比对结果评定合格,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比对结果评定不合格;氨氮盲样浓度1.51mg/L,在线仪器测定值分别为1.422mg/L、1.196mg/L、1.154mg/L,绝对误差值分别为-0.088mg/L、-0.314mg/L、-0.356mg/L,有两组比对结果绝对误差值超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表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技术指标”试验指标限值±0.3mg/L。澄环监字[2025]141号《监测报告》显示:2025年11月7日禄充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比对结果评定不合格,盲样浓度为1.5mg/L,在线仪器测定值分别为0.753mg/L、0.387mg/L、0.444mg/L,绝对误差值分别为-0.747mg/L、-1.113mg/L、-1.056mg/L,三组比对结果绝对误差值超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表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技术指标”试验指标限值±0.3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 (一)2025年9月2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调取澄江市国有资产运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亚东身份证、《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涉废水部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表、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合同、2025年9月5日污水排放口自动监控系统日报表复印件,证明:1.澄江市国有资产运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违法主体;2.法定代表人王亚东身份;3.禄充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排放方式为间歇排放及各污染物控制因子日排放控制指标及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禄充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通过了验收备案,是经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备案过的在线监控设备;5.禄充污水处理厂按要求聘请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云南中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开展运维工作;6.2025年9月5日禄充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自动监控数据总磷日均值超标,2025年9月5日中水排放总量1140.23m³,总磷排放总量0.58kg。 (二)2025年10月2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调取澄江市国有资产运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禄充污水处理厂)2025年9月5日、9月10日污水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工控机、分析仪、数采仪)报表、2025年污水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进站人员登记表、2025年9月11日污水排放口自动监控分析仪标样核查及校准结果记录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澄江县禄充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审﹝2013﹞362号)复印件,证明:1.禄充污水处理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上传数据与分析仪测定数据误差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相关规定;2.云南中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2025年9月11日对禄充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开展过运维;3.云南中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2025年9月11日对禄充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COD、NH3-H、TN、TP分析仪开展的标样核查及校准结果为合格;4.禄充污水处理厂属于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三)2025年10月24日至10月3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取得澄江市统计局出具的《关于对澄江市国有资产运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禄充污水处理厂)企业类型的复函》、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禄充污水处理厂《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禄充污水处理厂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截图、禄充污水处理厂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截图、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出具《关于澄江市国有资产运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情况说明》、《关于澄江市禄充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意见》(澄环审﹝2023﹞6号)、禄充污水处理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截图,证明:1.澄江市国有资产运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小型企业;2.澄江市国有资产运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营业执照与提供的营业执照信息一致;3.禄充污水处理厂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行业类别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禄充污水处理厂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5.澄江市国有资产运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近两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6.禄充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出水最终排入澄江市海口河,澄江市海口河水功能区为海口河澄江保留段,水质目标为Ⅱ类;7.禄充污水处理厂2025年第三季度在线监控即时有效传输率95.19%,补全有效传输率97.12%。 二、视听资料 2025年9月2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1.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并递交检查通知书,规范对企业开展检查;2.检查对象为禄充污水处理厂;3.2025年9月5日禄充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总磷日均值超标,值为0.506mg/L;4.澄江市国有资产运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禄充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已安装。 三、调查询问笔录 (一)2025年9月29日,毕某某调查询问笔录,证明:1.禄充污水处理厂是澄江市国有资产运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下属机构;2.2025年9月5日出现过污染物在线数据超标后,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后出水水质恢复了正常;3.2025年9月5日出水水质超标的原因可能是陶粒架倒塌导致。 (二)2025年10月15日,杨某某调查询问笔录,证明:1.2025年9月5日出现过污染物在线数据日均值超标的情况,公司采取减小进水量、加大药剂量后在线监控出水水质恢复正常;2.出现水质超标后,其从中水池取了水样,未添加保存剂(固定剂),后将所取水样交由云南中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手工监测;3.9月10日清洗中水池时发现陶粒架倒塌。 (三)2025年10月14日,张某调查询问笔录,证明:1.2025年至今现场过两次日均值超标的情况:第一次是2025年4月10日总磷日均值超标,浓度0.552mg/L,超标原因为清洗水池,禄充污水处理厂在4月7日按要求向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和玉溪市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信息中心报告过。第二次是2025年9月5日总磷日均值超标,浓度0.506mg/L,超标原因可能是陶粒架倒塌导致;2.2025年9月10日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对禄充污水处理厂出水口的COD、TP、TN、NH3-N在线分析仪开展了2组测定,总磷测定误差-38.188%,测定误差-15.918%,未取水样开展比对监测;3.2025年9月12日云南中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总磷分析仪进行标液核查,核查结果显示正常。 (四)2025年9月29日,张某调查询问笔录,证明:1.云南中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禄充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的运维;2.云南中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2025年以来按在线监控的相关规定对禄充污水处理厂开展运维工作;3.2025年9月4日对禄充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测系统进行过手工监测,误差值符合国家标准;4.2025年9月12日10:00对禄充污水处理厂的TP在线设备进行手动核查,用0.2mg/L的标液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显示0.208mg/L,误差+0.008mg/L。 (五)2025年10月21日,鲁某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9月8日鲁某到禄充污水处理厂将2025年9月5日禄充污水处理厂手工监测水样送至公司实验室,期间未对水样进行过任何处理,2025年9月9日通过微信的方式告知实验室工作人员收集的水样存放在公司冰箱内。 (六)2025年10月21日,李某调查询问笔录,证明:1.2025年在对禄充污水处理厂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为:一是2025年9月5日总磷日均值超标。二是2025年9月10日质控样实验过程中总磷相对误差为-38.188%,总氮误差-15.918%,误差正负超过了10%,中心按相关规定将情况进行了通报;2.禄充污水处理厂2025年9月8日报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抄送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的“关于禄充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总磷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中,2025年9月4日9时至6日20时总磷数据波动大,企业人员调整工艺后,9月6日20时后,总磷数据恢复稳定,其中“调整工艺”指的是禄充污水处理厂发现超标后,立即停止排水,通过减小进水量,加大药剂投放量,增加曝气时间等措施,水质达标后才排放;3.禄充污水处理厂的中水通过管道最终排到海口河;4.禄充污水处理厂存在的设计缺陷主要为:一是禄充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没有巴歇尔槽,采用的是管道流量计。二是出水口取样探头是直接设置在中水池内,没有规范的采样点。三是禄充污水处理厂排水管道内有一个三通阀可以通过提升泵将中水池内的水提到应急池内,在将中水池内的水提到应急池内的过程中,管道流量计会显示排水,但实际上有可能是禄充污水处理厂将不达标的水回抽到应急池内;5.2025年9月10日早10点左右,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到禄充污水处理厂对出水口TP、TN、CODcr、NH3-N的分析仪开展了质控样实验,每个因子开展了两组实验,到12点30分左右结束,实验结果为TP相对误差为-38.188%,TN误差-15.918%。其他因子实验数据无异常;6.对禄充污水处理厂的质控样实验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数据规范》HJ 355-2019中表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技术指标来开展的。 (七)2025年10月22日,师某调查询问笔录,证明:1.师某未取得国家机构认可过的检测资格证,但经过公司培训,负责水的检测,主要检测COD、TP、TN、NH3-N;2.2025年9月2日、3日、4日、5日、6日的水样都是2025年9月9日收到,2025年9月10日开展的样品检测工作;3.收到样品后未对禄充污水处理厂的水样做过任何保存方面的技术处理。 四、现场笔录 2025年9月2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的执法人员针对《玉溪市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发现环境问题移交签收单(编号:202509001)》反馈问题对禄充污水处理厂开展核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1.2025年9月5日,禄充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总磷日均值超标1天,值为0.506mg/L。超标排放时段及浓度为:10时0.655mg/L、11时0.741mg/L、12时0.704mg/L;污水排放量为:10时72.75吨、11时203.27吨、12时160.26吨,共436.28吨;2.2025年9月10日,禄充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总磷分析仪质控样考核浓度为0.381mg/L,分析仪测定结果平均值为0.235mg/L,测定误差为-38.188%,超过国家规范±10%的误差范围;总氮分析仪质控样考核浓度为12.3mg/L,分析仪测定结果平均值为10.342mg/L,测定误差为-15.918%,超过国家规范±10%的误差范围。 五、监测报告及鉴定结论 (一)2025年10月2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及澄江分局执法人员对禄充污水处理厂的CODCr、总磷、总氮、氨氮在线数据分析仪进行比对监测的《监测报告》(澄环监字[2025]138号),证明:禄充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CODCr、总磷、总氮水质在线分析仪比对结果评定合格,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比对结果评定不合格;氨氮盲样浓度1.51mg/L,在线仪器测定值分别为1.422mg/L、1.196mg/L、1.154mg/L,绝对误差值分别为-0.088mg/L、-0.314mg/L、-0.356mg/L,有两组比对结果绝对误差值超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表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技术指标”试验指标限值±0.3mg/L。 (二)2025年11月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及澄江分局执法人员对禄充污水处理厂的氨氮在线数据分析仪进行第二次比对监测的《监测报告》(澄环监字[2025]141号)证明:禄充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比对结果评定不合格,盲样浓度1.5mg/L,在线仪器测定值分别为0.753mg/L、0.387mg/L、0.444mg/L,绝对误差值分别为-0.747mg/L、-1.113mg/L、-1.056mg/L,三组比对结果绝对误差值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表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技术指标”试验指标限值±0.3mg/L。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4-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5年11月26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9月10日质控样考核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处罚依据;2.10月28日、11月7日氨氮比对监测存在程序瑕疵与样品问题,处罚证据链断裂。10月28日已知样浓度不准确,核心比对样品不具备法律效力。未留存备用样品,剥夺我方复测权利,该检测结果缺乏法定追溯性,不能作为处罚依据;3.氨氮盲样检测偏差异常且不符合测量技术原理,存在该误差值应重新核实各环节问题,不应就此定性设备比对不通过;4.我方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全年运行精准,问题系盲样本身导致,与我方设备无关;5.撤销32000元罚款的决定。 经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经集体讨论决定: 1.我局对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开展质控样考核所得出的结论作为调查案件的线索,未作为证据直接使用。 2.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10月28日、11月7日对禄充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开展比对监测并出具的监测报告即可直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所使用的已知样系从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环境标准样品研究所购买,具有《环境标准样品证书》,样品在有效期限内,且开展的比对监测具备相关检测原始记录支撑,检测过程可追溯,符合规范。相关法律及规范未明确要求开展水质比对监测的单位需提供备用样品,且开展比对监测时,禄充污水处理厂及第三方运维单位云南中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均在现场,是否留存样品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同步检测为企业自主行为。 3.2025年10月2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禄充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自动监控分析仪开展比对监测,结果显示氨氮分析仪比对不合格,已按照规范要求,于2025年11月6日告知该公司比对结果并要求联系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单位对设备进行校准、标准溶液验证。2025年11月7日对禄充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氨氮分析仪开展第二次比对试验,比对结果仍为不合格,比对试验过程符合规范要求,可认定为比对试验不通过。 4.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玉溪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等要求,澄江市国有资产运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按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开展运维属于应尽的法定责任与义务,所列举的禄充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比对监测及标液核查情况与2025年10月28日、11月7日开展的比对监测无直接联系。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比对监测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及结果具备法律效力,所得出的检测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5.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4-02号),属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撤销的程序。我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充分考虑、采用该公司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等因素,处罚金额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进行计算确定,此金额已属从轻处罚。 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的复核意见具备相应证据支撑,案件办理符合法律及规范要求,你公司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对你公司提出的5项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你(单位)2025年9月5日10时—12时污水排放口总磷排放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中“一级标准A标准”0.5mg/L的标准,日均值为0.506mg/L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鉴于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力较差,发现总磷在线数据超排放标准后,及时停止排水并调整工艺,积极整改,直到出水水质达标,防止环境污染影响扩大,且2025年9月5日禄充污水处理厂总磷日均值为0.506mg/L,超过排放标准0.5mg/L的0.012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五)除第一类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及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烟气黑度)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次日完成整改的。”之规定;同时参考《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首违不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即市、区两级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系统中无针对当事人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记录,且当事人确认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经责令改正后10个工作日内改正的;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经责令改正后10个工作日内改正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不予行政处罚; 2.对澄江市国有资产运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人进行教育。 你单位2025年9月10日,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污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控样考核,总磷分析仪质控样考核浓度为0.381mg/L,分析仪测定结果平均值为0.235mg/L,测定误差为-38.188%,超过国家规范±10%的误差范围;总氮分析仪质控样考核浓度为12.3mg/L,分析仪测定结果平均值为10.342mg/L,测定误差为-15.918%,超过国家规范±10%的误差范围。2025年10月28日、11月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及澄江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单位分别开展水质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澄环监字[2025]138)和(澄环监字[2025]141号)。澄环监字[2025]138号《监测报告》显示:2025年10月28日你单位污水排放口CODCr、总磷、总氮水质在线分析仪比对结果评定合格,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比对结果评定不合格;澄环监字[2025]141号《监测报告》显示:2025年11月7日你单位污水排放口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比对结果评定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处罚金额使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版)》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系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如下: X=N+(M-N)〔(A-1)/4〕×(0.5+B)×C 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X:裁量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上限20万元 N:法定处罚下限2万元 1.个性裁量基准: 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但运行不符合技术规范,裁量等级:3。 监测数据误差: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2倍以上的,裁量等级:5。 废水类别:生活污水,裁量等级:1。 排放去向或区域:I、II类水体,裁量等级:4。 2.共性裁量基准: 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 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3.修正系数计算: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 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确定: C=c+〔(S-1)/4〕×0.3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下限+〔(所取细化量化系数裁量因子值的平均数-1)/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上限与下限间的差值 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裁量系数下限0.7、上限1。 修正因素类别: ①行政相对人类别: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5。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裁量等级:3。 ③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项目,裁量等级:3。 C(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9 X(裁量处罚金额)=32,656.25元 裁量结果32000.00元(叁万贰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32000.00元(叁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谢金成、谢照旭 电 话:0877-6919990 地 址:澄江市人民西路延长线2号 邮 编:652500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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