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材料
近日,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印发了《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规〔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将有关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2020年4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号),明确各地区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省级相关单位,结合云南实际,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效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制度保障,更是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支撑,对深入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意义重大。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体例与国家部委印发的资金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共22条,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概念。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缴纳的资金。 (二)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方式。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机构的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赔偿资金统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使用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明确了赔偿权利人的职责权限。按照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州(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域内跨州(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人民政府管辖;州(市)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州(市)人民政府管辖。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人民政府与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人民政府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由受委托代行该所有权的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 (四)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实措施。损害结果发生地涉及多个州(市)的,由损害结果第一发生地赔偿权利人牵头组织州(市)间政府协商确定赔偿资金分配,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省、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省、州(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积极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提起诉讼。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支付义务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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