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按照规定比例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包括: (一)按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拨入的彩票公益金; (三)逾期未兑奖的奖金; (四)按规定应当纳入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当年筹集,当年使用,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公共预算。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分配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财政部及省规定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缴入中央、省和州(市、财政直管县)级财政。 第五条 留归本省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按比例进行分成,其中,省级与昆明市(含滇中新区)按75:25,与其余州(市,财政直管县)按50:50的比例分成。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彩票公益金管理。 第六条 省级分成的彩票公益金,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和安排使用。 (一)福利彩票销售收入提取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省政府令第107号),先提取8%由省残联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剩余部分中,70%由省民政部门商省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专项用于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30%由省财政统筹建立彩票专项公益金。 (二)体育彩票销售收入提取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省政府令第107号),先提取8%由省残联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剩余部分中,70%由省体育部门商省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专项用于全省体育事业发展:30%由省财政统筹建立彩票专项公益金。 中央和省关于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州(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之间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和比例,由各州(市)自行确定,可参照省级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残疾人事业及其他公益事业。 (一)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主要支持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公益项目及其他社会福利项目。 (二)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主要支持群众性体育、竞技性体育等体育事业发展。 (三)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主要支持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托养、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及其他残疾人服务项目。 (四)彩票专项公益金主要用于支持除社会福利、体育、残疾人事业以外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民政、体育、残联等部门应当分别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办法,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社会福利、体育和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彩票销量预测情况及公益金分配政策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体育和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指标控制数,分别列入省本级支出和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 (二)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和省残联根据预算指标控制数提出具体项目支出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分别编入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残联的部门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在部门预算中批复,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和省残联根据批复的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列入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和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数,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第十条 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其他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核定专项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和资助范围,分别列入省本级支出和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 (二)省财政厅向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批复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彩票公益金年度收入和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三)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编制彩票公益金三年中期规划,强化规划的政策导向和约束作用,年度预算须在中期规划的框架下编报。 第十二条 缴入州(市、财政直管县)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按照各地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坚持依照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州(市、财政直管县)级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项目及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 申报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彩票公益金支持的方向和使用范围; (三)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工作重点; (四)项目实施主体明确,项目支出预算科学合理。 第十四条 申请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申报依据及主要内容,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具备完整的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支出预算; (五)项目绩效资料;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确定后,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安排使用资金,定期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民政、体育、残联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省民政、体育、残联等部门应当建立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绩效报告报省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彩票公益金预算的依据。绩效评价相关费用可列入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七条 使用彩票公益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工程或者服务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彩票公益金建设的设施和购置的设备、墨材等应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未完成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已完成的净结余资金,按照项目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 第四章 宣传公告 第二十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器材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按民政、体育和其他部门划分,分别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云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标识。 第二十一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省财政厅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全省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省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民政、体育、残联等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第二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三公”经费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补贴,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彩票销售机构、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挤占、挪用、截留彩票公益金的,以及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州(市、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2009年7月27日印发的《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云财综〔2009〕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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