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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来源:澄江市财政局 时间:2024-05-10 10:48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玉溪市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由省级按规定比例分配下达我市的,专项用于全市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包括:

(一)省级彩票机构按照规定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彩票公益金,按比例、按月返还缴入市级金库的彩票公益金;

(二)上级财政下达的彩票公益金;

(三)按规定应当纳入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当年筹集,当年使用,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公共预算。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分配

第四条 省级彩票机构按照规定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彩票公益金,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省级金库和按月返还缴入州市级金库。返还缴入市级金库的彩票公益金,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缴库核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留归本省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按比例进行分成,其中与我市按 5050 的比例分成。我市分成的彩票公益金,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和安排使用。

(一)省级按比例、按月返还缴入市级金库的福利彩票公益金,80%部分由市民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分配方案,专项用于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20%部分由市级财政统筹建立市级专项彩票公益金。

(二)省级按比例、按月返还缴入市级金库的体育彩票公益金,80%部分由市教育体育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分配方案,专项用于全市体育事业发展;20%部分由市级财政统筹建立市级专项彩票公益金。

(三)市级财政统筹建立的市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根据有关规定主要采取因素法对县(市、区)进行分配,专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分配金额应当结合彩票销售量及上年度绩效评价评分结果综合考虑。

中央和省关于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残疾人事业及其他公益事业。

(一)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主要支持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公益项目及其他社会福利项目。

(二)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主要支持群众性体育、竞技性体育、体育产业等体育事业发展。

(三)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主要支持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托养、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和其他残疾人服务项目。

(四)市级专项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支持除社会福利、体育事业以外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民政、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分别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办法,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彩票公益金年度使用及绩效目标计划,并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省级按比例、按月返还缴入市级金库,安排用于社会福利、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市民政局(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市教体局(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编制次年预算时,预测下年彩票销量情况及公益金分配金额;市财政局根据预测销量、省返金额及公益金分配政策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指标控制数,分别列入次年市本级支出和市对下转移支付预算。

(二)市民政局、市教体局根据预算指标控制数,提出具体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分别编入市民政局、市教体局的部门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在部门预算中批复。市民政局、市教体局根据批复的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列入市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市民政局、市教体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数,报市财政局审核下达各县(市、区)。

第九条 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其他公益事业的市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市财政局在编制次年预算时,根据市级专项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核定专项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和资助范围,分别列入市本级支出和市对下转移支付预算。

(二)市财政局向市本级申请使用市级专项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批复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市级专项彩票公益金年度收入和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资金。申请使用市级专项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市级按因素法分配的市级专项彩票公益金,要切实承担管理和实施责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使用,从已审核通过的项目库中,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基层项目库中选定项目,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将彩票公益金落实到具体资助项目上,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市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只作资助资金政策上、方向上指导,不直接对县(市、区)指定彩票公益金的具体实施项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将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市级财政部门。

(四)列入市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的市级专项彩票公益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预下达资金使用指标到各县(市、区),由县(市、区)按照市级专项彩票公益金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年终清算。

第十条 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编制彩票公益金三年中期规划,强化规划的政策导向和约束作用,年度预算须在中期规划的框架下编报。

第十一条 申报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央、省、市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彩票公益金支持的方向和使用范围;

(三)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工作重点;

(四)项目实施主体明确,项目支出预算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申请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申报依据及主要内容,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具备完整的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需编制彩票公益金简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需编制专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支出预算;

(五)项目绩效资料;

(六)图片等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我市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和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原则明确管理职责。

(一)由市民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分配方案,专项用于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福利彩票公益金,由市民政局建立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储备库,每年组织各县(市、区)申报有资金需求且符合条件、可行性强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由福利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和项目评审、验收、检查、绩效、监督工作。

(二)由市教育体育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分配方案,专项用于全市体育事业发展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由市教育体育局建立体育彩票公益金项目储备库,每年组织各县(市、区)申报有资金需求且符合条件、可行性强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由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市体育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和项目评审、验收、检查、绩效、监督工作。

(三)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其他公益事业的市级专项彩票公益金,除特殊项目外,主要采取因素法结合彩票销售量及上年度绩效评价评分结果综合考虑对县(市、区)进行分配,专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专项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检查、绩效、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确定后,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拨付资金。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安排使用资金,定期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民政、教育体育等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市民政、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绩效报告报市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彩票公益金预算的依据。绩效评价相关费用可列入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六条 使用彩票公益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工程或者服务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彩票公益金建设的设施和购置的设备、器材等应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未完成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已完成的净结余资金,按照项目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

 

宣传公告

第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器材等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按照民政、体育和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划分,分别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一中国福利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一中国体育彩票或者彩票公益金资助一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28日前按照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收入和使用情况。

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30日前,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教育体育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三公经费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补贴,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彩票销售机构、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挤占、挪用、截留彩票公益金的,以及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和《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4 )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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