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官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官,是依托乡镇小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专兼职辅导员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 项目资金是由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下达各州(市)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在云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明办)和云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指导下,全省各地开展的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官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资金的补助,即项目运转补助,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人大和社会监督。坚持讲求绩效、强化监管,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云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官专项运转补助;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官的管理人员、支持校内志愿辅导乡村学校少年官活动的教师参加专业培训、适当补贴校外辅导员志愿开展辅导。 第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助,具体分配因素及测算方法: (一)资金总量 资金总量按照不超过每年1500万元从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二)资金补助方式 资金补助方式采取基础补助+奖励补助的方式进行。基础补助按照省级乡村学校少年官学校在校人数1000人(含)以上的每个补助1万元、1000人以下的每个补助0.5万元。奖励补助以年度考核结果为分配依据,按照不超过135个设置优秀等次,每个补助3.5万元;按照不超过250个设置良好等次,每个补助2.5万元;按照不超过70个设置合格等次,每个补助1.5万元。 项目年度考核由省文明办牵头联合省教育厅另文拟定项目管理办法具体明确。 第八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 (六)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预算申报与使用 第九条 项目预算申报审批程序 (一)省文明办会同省教育厅结合乡村学校少年官建设整体规划,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及绩效目标,明确补助各地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官个数,按照标准测算所需运转补助经费等。 (二)省财政厅根据省文明办会同省教育厅报来的项目资金预算申请及绩效目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测算方法以及项目资金预算规模,结合上一年度等资金使用情况等核定各地年度预算额度,在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各州(市)财政部门,并抄送省文明办、省教育厅。 (三)各州(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后,会同同级文明办和教育部门根据省级财政下达的项目预算额度确定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正式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充分说明变更调整的理由并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按照工作职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实行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文明办、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及绩效执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分配资金时,应将绩效评价结果、审计意见等作为重要依据,不断提高项目资金资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切实做好社会公告。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具体项目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文明办、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挪用、截留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明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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