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试行)》 政策解读 为加强对澄江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澄江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规定》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澄江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日益成为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环境质量,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的规定十分必要。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市城管局启动澄江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对建筑垃圾有关文件政策进行了剖析、研究,并借鉴其他县(市)先进经验,起草了《澄江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试行)》。 二、《管理规定》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管理规定》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明确管理办法实施范围和部门职责 明确实施范围任和部门职责,对于建筑垃圾的管理十分重要。《管理规定》明确了办法实施范围,适用于澄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路居镇、海关社区、海镜社区,不含阳宗镇),明确了各责任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责任分工。 (二)关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实行先核准后处置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市城管局、镇(街道)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应当避免产生污染,并承担消除污染的责任。 (三)关于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关于管理与监督 市城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回避、阻挠监督检查。 社会公众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相关单位对投诉举报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支持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垃圾处置及其管理的舆论监督。 四、《管理规定》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公布,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管理规定》制定的意义 落实国家、省、市对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各级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明确单位职责,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水平。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澄江市城市管理局 咨询方式:0877-6913997 原文件: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江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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