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澄江市民政局作为殡葬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前期工作调研,听取各方意见,依据上位法律法规,结合澄江实际情况,起草了《澄江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先后两次广泛征求了市人大、市政协、市发改、市财政等多个部门及各镇(街道)以及群众代表意见,针对收集到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分析并进行修改完善。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程序,形成了《澄江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审议稿),经澄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4月25日印发,2025年5月25日正式颁布实施。 二、主要政策依据 文稿起草的主要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年修正本);《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玉溪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等文件。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是对制定办法的依据、行政管辖范围、公益属性、主管部门、建设及管理服务单位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12条,包括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划、建设申报、规模、建设标准、资金来源等方面,重点对规模、建设标准进行明确。一是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和标准。按20年需求规划控制面积,规划建设满足最少5年使用需求。二是墓穴占地面积,单人墓穴每穴不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每穴不超过0.8平方米,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不超过1.5米,墓位前通道宽不超过1米,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不超过40厘米,用常绿树木或花草隔开,每排建设排水沟渠并汇入主道路排水系统,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种植乔木,墓碑高度不得超过60厘米,卧碑高度不超过地面15厘米,不得建石围栏等附属设施,同一公墓的石材用料颜色统一。 第三章安葬规定,共3条,一是安葬人员范围:1.具有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居民;2.集中、分散供养亡故人员,其骨灰可就近选择公益性公墓安葬;3.“农转城”居民亡故后,其骨灰可在转户前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益性公墓安葬;4.城乡居民原户籍或居住地改变的,亡故后骨灰可就近或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公益性公墓安葬;5.辖区范围内夫妻双方户籍不一致的,可选择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6.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可选择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7.辖区范围内无名无主人员亡故火化后,在发现地公益性公墓采取节地生态安葬;8.澄江市辖区内征地拆迁迁坟的,遗骸火化后可迁入原坟冢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9.原实行土葬的,家属自行平毁坟冢恢复平地且栽种上树木的,可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10.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公职人员,另一方是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亡故后可选择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11.国家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二是对安葬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安葬时,每排墓穴从左至右编定顺序号依次安葬,不得任选一个墓穴进行优先安葬,当中不能有空墓穴。三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实行实名登记管理。 第四章收费管理,共7条,包括收费项目、收费用途、收费监督等方面,重点对不同类别的人员骨灰入墓安葬费用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在民政部门监督下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散撒等节地生态葬的,免收公墓价格和维护管理费。二是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人员死亡后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免收公墓价格,并给予免除前20年的公墓维护管理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6条,主要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单位和管护人员日常维护、服务以及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2条,明确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共3条,明确了该管理办法外其他殡葬管理情况的法规执行原则。
相关文件: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江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