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维度:澄江市2025年新规。 二、总量与投放:由政府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投放配额管理。 考核与奖惩:实行季度考核(景区: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非景区: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根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运营主体的投放数额。 三、区域划分:景区—A级景区;非景区-除A级景区之外的中心城区和各镇(街道)辖区 四、用户权益与安全: 骑行安全:运营主体按规定为投放市场的共享单车购买保险,主动与保险公司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承担相关责任。 用户管理:实名制注册,签订服务协议。 年龄限制:严格禁止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骑行共享人力自行车、三轮车;严格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 资金安全:企业若收取押金或预付金,必须设立专用账户并接受监管,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模式,鼓励免押金服务。 五、企业责任与有序退出 运营企业需要承担运营服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包括: 健全制度:建立包括车辆运维、停放管理、安全生产、投诉处理、用户信用评价等在内的综合性管理制度体系。 有序退出:企业若终止服务,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或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制定全面完善的退出方案并向社会公告,不少于60日,退还用户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运营车辆的回收工作。 六、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依据 关于本办法中的“第十二条 骑行中佩戴安全头盔,确保骑行安全。”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关于本办法中第十二条对用户年龄的限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关于本办法中“第十八条 不设置共享单车准入门槛”依据是交运发〔2017〕109号 《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二大项 发展政策的相关要求。
相关文件: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江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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