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第2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的考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评的主管部门,依法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考评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入选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促进全市招投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透露。 第六条 评标专家在聘期内,参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培训合格。 专家培训情况将作为专家考评的依据,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专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七条 评标专家考评采取事中事后随机抽查的方式考评,参与评标现场的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证机关、代理机构应积极为考评提供证据和依据。因投诉等情况经调查证实,由于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应当追加计分。 第八条 评标专家考评实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最多记至12分,期满清零。 第九条 依据评标专家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6分、12分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无正当理由,不准时参加评审,迟到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 2.未经监督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评审室的; 3.利用评审电脑从事与评审无关事项的; 4.在评审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扰乱评标秩序的; 5.酒后参加评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1.评审出现明显错误,但未影响评审结果的; 2.不准时参加评审,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取消本次评标资格; 3.不服从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管理的; 4.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的; 5.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的; 6.评标专家同时和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等人员同时离开评审室,集聚交流的; 7.个人信息变动后,未在30天内申请更新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个人信息的;; 8.经交易中心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系统3次以上抽到,但一年内响应评标少于2次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1.评标专家被抽中并确认后,无故不参加评审且不请假的; 2.评审出现明显错误,影响评审结果的; 3.向交易当事人征询确定成交人意向或者接受他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倾向性或者排斥特定交易当事人的评审意见的; 4.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的; 5.授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6.暗示或者诱导交易当事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交易当事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7.索要不合理评审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被相关主体投诉,经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8.进入评审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但未使用的; 9.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和调查不予配合的; 10.抄袭其他评委的评审结果或将自己的评审情况传阅给其他评委,敷衍了事打分的; 11.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12.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收受交易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2.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3.委托他人或受托代替他人参加评审的; 4.擅自离开评审区域的; 5.评标结论被投诉,经复评认定评标不公正的; 6.对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或其他评审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 7.进入评审区域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且私下使用通讯工程的; 8.违反法律法规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或不服从管理,强行将评审过程涉及的资料、稿纸或数据带离评审区的; 9.不按规定对评标过程中提出的异议及投诉进行处理的; 10.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的; 11.因违法违纪被相关部门处理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12.其他不适合担任评标专家的情形。 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3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6分的,暂停评标专家资格3个月;一次记6分的,暂停评标专家资格6个月。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12分的,暂停评标专家资格12个月,并参加招投标法规知识学习,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取消专家资格;一次记12分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处理情况将在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门户网、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上公布。 评标专家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7天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考核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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