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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澄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12-14 15:21 点击率: 255打印 】【 关闭


澄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澄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行)》的通知

 

各股室、站所、中心、公司

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澄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行)》给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澄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224

澄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澄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玉溪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和《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住建局制定、实施、监督重大行政决策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坚持决策提出和确定、决策启动和承办部门确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市住建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按照职责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与实施,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负责决策合法性审查。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住建局在依法履行住房城乡建设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责过程中,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市住建局权限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级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编制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部门预算计划草案;

(三)提出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建议;

(四)制定或调整突发事件整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五)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建设和运营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制定市住建局机构设立、撤并和改革方案;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细则:

(一)局内部人事的任免;

(二)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拨付项目资金的事项;

(三)局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决策启动及起草

第八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和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局机关各部门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局分管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局主要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关股室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确定;

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局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审查后征求相关股室或单位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确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确定后,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决策承办科室、单位,涉及多个科室和单位的,可以指定牵头承办股室。负责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决策承办股室对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草案。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条  承办股室在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过程中,应当听取本机关内部、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决策承办股室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本行政区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广播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和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5日。特殊情况,不少于5日。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其他需要召开听证会的。

召开听证会的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作进一步论证的,承办股室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及代表性;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社会公信力和相应资质。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应当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并签字确认。专家论证结束后,承办股室应当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论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存在公共财政风险的,承办股室或者其他股室应开展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开展风险评估的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承办股室应当根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结果起草、修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并将下列材料报送局办公室:

(一)提请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决策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以及听证报告、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决策草案含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承办股室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股室应当在报送材料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经承办部门组织协商仍无法解决的;

(二)经专家论证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重大风险且不可控的。

第四节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决策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前,承办股室应当送交局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草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必要时可以要求承办股室补充材料、进一步征求意见或组织相关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也可以按照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的要求,全程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审核工作。

未经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由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局党组会会议讨论决策,且参加决策的党组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局党组会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办股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起草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二)局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向会议作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的说明;

(三)决策事项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第二十条  局办公会议应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开展试点试行、修改后再次讨论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等重要经济活动需对外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的,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必须经局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牵头组织相关股室、局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后方能签署。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经市政府、相关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经局班子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市政府、相关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民切身利益的,局办公室应当依法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四章  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经决策的重大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涉及项目建设资金不落实,基本建设程序不完备等问题,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由局主要领导指定决策执行股室。

决策执行股室应当根据决策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具体责任人,确保决策执行的进度和质量。

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负责牵头组织对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决策执行股室应当适时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并向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递交自评报告。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应当适时牵头组织相关股室按规定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本机关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及同级政府、上级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由具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严重失误的;

(二)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三)提供决策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四)提供决策的依据错误的;

(五)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作出决策的。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具体责任追究依据《玉溪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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