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 实施方案》已经2024年9月5日第二届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和《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江市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澄政办发〔2023〕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范围 按照《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澄政办发〔2020〕4号)规定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当年12个月缴费的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保障范围。 二、调整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 三、调整标准 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标准从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缴费额的20%调整到30%(补助金额保留到百元)。 四、资金渠道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事宜按照《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江市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澄政办发〔2023〕25号)要求执行。本方案实施后,所确定的政策规定与国家、省、市、市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出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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