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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湖国际养生园、国际养老社区项目(矣旧)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0-09-20 08:06 点击率: 13打印 】【 关闭


澂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

公       告

2010〕第3

为保护抚仙湖,落实县委、县政府“生态立县、旅游富县”的战略,推进仙湖国际养生园、国际养老社区项目工程建设,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带动群众增收致富,经多次召开相关会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47条、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玉溪市政府(2009176号文件规定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抚仙湖国际养生园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按照《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和林业勘查报告,抚仙湖国际养生园涉及征收矣旧村委会土地4965.0075亩,其中:水田155.6895亩、山田264.2040亩、水浇地3014.9115亩、园地221.3670亩、纯林地及混交林地712.8090亩、幼林地16.2840亩、灌木林地204.0450亩、其他农用地58.1280亩、建设用地69.4320亩、未利用地248.1375亩。征收矣旧村委会各村民小组土地面积如下:


权属

地类

矣旧二组

矣旧三组

矣旧四组

矣旧五组

矣旧六组

矣旧七组

矣旧

村委会

合计

水田


42.7185

63.075

34.8435



15.0525

155.6895

山田


124.212

22.863

50.8515

66.2775



264.204

水浇地

566.6325

780.402

223.749

699.588

739.5405

4.9995


3014.9115

园地

6.054

19.7025

18.9075

82.362

94.341



221.367

有林地

66.951

462.651

79.647

98.31

5.25



712.809

灌木林地


36.321

29.253

51.447

87.024



204.045

幼林地


11.4615

4.8225

0

0



16.284

其他农用地

14.1225

21.789

2.235

6.366

13.506


0.1095

58.128

建设用地

2.289

7.6095

0

18.3195

2.535


38.679

69.432

未利用地

45.891

45.834

4.527

86.661

65.2245



248.1375

合计

701.94

1552.701

449.079

1128.7485

1073.6985

4.9995

53.841

4965.0075

(二)国际养老社区项目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按照《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和林业勘查报告,国际养老社区项目涉及征收矣旧村委会土地529.1760亩,其中:水田5.7810亩、水浇地125.6745亩、园地32.3430亩、纯林地及混交林地212.3505亩、灌木林地121.9575亩、其他农用地13.9395亩、建设用地3.0090亩、未利用地14.1210亩。征收土地的各组面积如下表:





权属

地类

矣旧四组

矣旧七组

合计

水田


5.781

5.781

山田



0

水浇地

22.161

103.5135

125.6745

园地

32.343


32.343

混交林及纯林地

52.833

159.5175

212.3505

灌木林地

64.452

57.5055

121.9575

幼林地



0

其他农用地

11.631

2.3085

13.9395

建设用地

0.15

2.859

3.009

未利用地

14.121


14.121

合计

197.691

331.485

529.176















三、征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发[2009]176)文件精神,该片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水田18万元/亩、山田8万元/亩、水浇地6万元/亩、园地5.5万元/亩、未利用地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道路、沟渠)和建设用地(采矿、水域、水利建筑)6万元/亩。

()林地补偿标准。纯林地及混交林地(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砍伐林木补助费)3.1万元/亩、幼林地(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砍伐林木补助费)2.2万元/亩、灌木林地(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万元/亩。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赔偿费及果树补偿标准:青苗赔偿费:水田3000/亩,山田:2000/亩;水浇地1500/亩。园地(每亩种植果树不低于50)初种3000/亩,初挂果10000/亩,盛挂果15000/.每亩种植果树低于50棵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初种10/棵,未挂果20/棵,挂果1-350/棵,挂果3-5150/棵,挂果5年以上250/棵。

()迁坟补偿标准:土坟2000/冢、砖坟2500/冢、石坟3000/冢,合墓坟按同等的两冢标准补偿。有碑坟,每冢外加100元搬运费(空坟不予补偿)

()水利设施补偿标准:水沟水池按工程量260/立方米计算补偿(土沟不予补偿),水窖2000/个;抽水房300/立方米;水管:寸管9/米,寸半管11.34/米,两寸管15.3/米,3寸管25.25/米,4寸管41/米,6寸管80/米。

()房屋附近及田埂零星树木砍伐补助标准:初种10/棵,幼树15/棵,胸径5-12cm20/棵,胸径12.1-20cm30/棵,胸径20.1-25cm50/棵,胸径25cm以上80/棵。

五、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林地林木补偿费中。

(二)预留用地安置:结合项目开发进度和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程度,环湖公路以上水田在符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给村组作为旅游小镇建设用地和村庄改造。

三)就业安置:根据项目需要,通过职业培训,在符合用工条件下,优先安排涉及被征地村组村民就业。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澂江县被征地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的文件精神,征地后,国土,社保,右所镇一起对征地后每个小组剩余土地进行复核,符合参保对象的村民可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领取被征地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及月生活补助费。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村民小组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收面积范围内勘测定界、权属确认等相关工作。对征收工作过程中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所在组、村(社区)、镇(街道)和国土所(分局)进行咨询,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可与

特此公告。



澂江 县 人 民 政 府

OO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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