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 公 告 〔2012〕第3号 为加快我县城镇化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群众增收致富,经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澄江县2012年保障性住房土地征收工作,经多次召开相关会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47条、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玉溪市政府(2009)176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坐落于龙街街道办事处忠窑社区小窑一组、大窑二组(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按照《勘测定界成果资料》,2012年保障性住房土地涉及征收龙街街道办事处忠窑社区小窑一组、大窑二组土地87.6165亩,其中:水田69.756亩,采矿用地10.5705亩,设施农用地2.019亩,沟渠、坑塘水面3.615亩,农村道路用地1.656亩。各农业小组土地面积如下:
权属 地类 | 小窑一组 (亩) | 大窑二组(亩) | 合 计 | 水田 | 1.8195 | 67.9365 | 69.756 | 沟渠 | 0.111 | 0.7185 | 0.8295 | 设施农用地 | | 2.019 | 2.019 | 农村道路 | | 1.656 | 1.656 | 坑塘水面 | | 2.7855 | 2.7855 | 采矿用地 | | 10.5705 | 10.5705 | 合计 | 1.9305 | 85.686 | 87.6165 | 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发[2009]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水田、采矿用地、沟渠、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均为20.5万元/亩。 四、青苗赔偿费标准: 青苗赔偿费:水田5000元/亩。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澄江县2012年保障性住房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文件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澄江县被征地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的文件精神,征地后,国土,社保,龙街街道一起对征地后每个小组剩余土地进行复核,符合参保对象的村民可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六、被征收土地社区(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赔偿费:
单 位 | 面 积 (亩)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 | 青苗 补偿费 (万元) | 地上附着物(万元) | 金 额 (万元) | 备注 | 小窑一组 | 1.9305 | 39.5753 | 0.9098 | | 40.4851 | | 大窑二组 | 85.686 | 1756.5632 | 33.9683 | | 1790.5315 | | 合 计 | 87.6165 | 1796.1385 | 34.8781 | | 1831.0166 | | 备注:1.补偿范围内的面积含田埂、道路、滩涂、沟渠等面积;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停止对本区域的土地耕种,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收土地村民小组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应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公告。 澄江 县 人 民 政 府 2013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