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 公 告 〔2014〕第2-3号 呈贡至澄江高速公路是滇中城市经济圈和昆玉旅游文化经济产业带战略重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项目起于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止于澄江县海口镇新村村委会。为加快我县城镇化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群众增收致富,经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呈贡至澄江高速公路(澄江段)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经多次召开相关会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47条、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玉溪市政府(2009)176号文件规定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呈贡至澄江高速公路(澄江段)建设项目。土地权属为龙街街道办事处提古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 二、被征地居委会(组)及面积: 按照《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呈贡至澄江高速公路(澄江段)建设项目(安置用地)土地涉及征收龙街街道办事处提古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共亩,其中:水浇地157.611亩、有林地0.7275亩、工业用地:8.328亩、农村道路3.9285、农村宅基地0.696亩。各小组土地面积如下: 权属 地类 | 第一居民小组 (亩) 服务区 | 第一居民小组 (亩) 服务区边角地 | 合 计 | 水浇地 | 139.455 | 18.156 | 157.611 | 有林地 | | 0.7275 | 0.7275 | 工业用地 | 8.328 | | 8.328 | 农村道路 | 3.2775 | 0.651 | 3.9285 | 农村宅基地 | 0.696 | | 0.696 | 合计 | 151.7565 | 19.5345 | 171.291 | 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发[2009]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水浇地:8.3万元/亩、有林地:3.15万元/亩,工业用地、农村道路、农村宅基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水浇地0.15万元/亩。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呈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澄江县被征地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的文件精神,征地后,国土,社保,龙街街道一起对征地后每个小组剩余土地进行复核,符合参保对象的村民可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七、被征收土地社区(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单 位 | 面 积 (亩)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万元) | 青苗补偿费 (万元) | 金 额 (万元) | 备注 | 第一居民小组 | 151.7565 | 1259.579 | 20.9183 | 1280.4972 | 补征水沟及边角地 | 第一居民小组 | 19.5345 | 158.3534 | 2.7234 | 161.0768 | 扩征部分 | 合 计 | 171.291 | 1417.9324 | 23.6417 | 1441.574 | | 备注:1.补偿范围内的面积含水浇地、有林地、工业用地、农村道路、农村宅基地等面积;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停止对本区域的土地耕种,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收土地村民小组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应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公告。 澄江 县 人 民 政 府 2014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