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 公 告 〔2021〕第1号 根据《澄江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为及时快捷的保障澄江市社会经济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澄江市CTC(2021)8号地块土地征收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47条、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澄江县2011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406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27号)文件,现将《土地征收公告》的内容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权属 澄江市CTC(2021)8号地块位于澄江市龙街街道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成果。权属为龙街街道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第三居民小组。 二、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按照《勘测定界成果资料》澄江市CTC(2021)8号地块面积11.6310亩。其中:水田11.5200亩、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0.1110亩。涉及龙街街道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4.5900亩、第三居民小组7.0410亩。 被征地单位土地面积及地类如下: 面积(亩) 权 属 | 水田 | 田坎 | 沟渠 | 农村宅基地 | 合计 | 备注 | 龙街街道高西社区第二居民小组 | 4.5675 | / | / | 0.0225 | 4.5900 |
| 龙街街道高西社区第三居民小组 | 6.9525 | / | / | 0.0885 | 7.0410 |
| / | / | / | / | / | / |
| 合计 | 11.5200 | / | / | 0.1110 | 11.6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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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27号)文件,结合澄江市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据实补偿(备注:土地流转时青苗补偿费已补偿过的不再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江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澄政办发〔2020〕129号)执行,以实际发生为准(备注:土地流转已补偿过的不再补偿)。 五、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澄政办发〔2020〕14号)执行,征地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龙街街道对征地后社区居民小组剩余土地进行复核,符合参保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收面积范围内勘测定界、权属确认等相关工作。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工作过程中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所在组、社区、街道和自然资源分局进行咨询,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龙街街道高西社区第二、第三居民小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澄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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