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 公 告 〔2022〕第3号 为保障澄江市社会经济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澄江市海口片区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土地征收公告》的内容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权属 澄江市海口片区拟征地范围位于澄江市海口镇海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成果。权属为澄江市海口镇海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第二居民小组、第三居民小组、大桥居民小组、矣马村居民小组、马吃水居民小组、官庄居民小组;华宁县青龙镇大村村民委员会者白村村民小组。 二、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按照《勘测定界成果资料》澄江市海口片区土地征收面积424.4880亩,其中:水田356.9550亩、旱地46.9410、其它农用地(沟渠2.9565亩、农村道路15.5400亩)、建设用地2.0955,涉及澄江市海口镇海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68.7330亩、第二居民小组114.0825亩、第三居民小组74.7795亩、大桥居民小组82.8210亩、矣马村居民小组54.3540亩、马吃水居民小组3.1290亩、官庄居民小组24.5580亩;海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二、三、四居民小组共同所有1.0875亩;华宁县青龙镇大村村民委员会者白村村民小组0.9435亩。 被征地单位土地面积及地类如下: 面 积(亩) 权 属 | 水田 | 旱地 | 沟渠 | 农村道路 | 建设用地 | 合计 | 备注 | 海口镇海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 | 58.6935 | 4.1880 | 0.1845 | 4.1430 | 1.5240 | 68.7330 |
| 海口镇海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 | 102.9105 | 7.0530 | 0.3180 | 3.2295 | 0.5715 | 114.0825 |
| 海口镇海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 | 56.8755 | 16.5525 | 1.3515 | / | / | 74.7795 |
| 海口镇海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桥居民小组 | 67.7835 | 9.7050 | 0.6375 | 4.6950 | / | 82.8210 |
| 海口镇海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矣马村居民小组 | 47.6070 | 4.2180 | 0.1440 | 2.3850 | / | 54.3540 |
| 海口镇海口社区居民委员会马吃水居民小组 | 3.1290 | / | / | / | / | 3.1290 |
| 海口镇海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官庄居民小组 | 19.0125 | 5.2245 | 0.3210 | / | / | 24.5580 |
| 海口镇海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二、三、四居民小组共有 | / | / | / | 1.0875 | / | 1.0875 |
| 华宁县青龙镇大村村民委员会者白村村民小组(飞地) | 0.9435 | / | / | / | / | 0.9435 |
| 合计 | 356.9550 | 46.9410 | 2.9565 | 15.5400 | 2.0955 | 424.4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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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文件,结合澄江市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据实补偿(备注:土地流转时青苗补偿费已补偿过的不再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溪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通〔2022〕2 号)执行,以实际发生为准(备注:土地流转时已补偿的不再补偿)。 五、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澄政办发〔2020〕14号)执行,征地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海口镇、华宁县青龙镇对征地后村组剩余土地进行复核,符合参保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收面积范围内勘测定界、权属确认等相关工作。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工作过程中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所在组、村(社区)、镇(街道)和自然资源所(分局)进行咨询,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海口镇海口社区、华宁县青龙镇大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澄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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