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第1号 按照澄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保障澄江市社会经济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澄江市CTC(2023)10号、CTC(2023)11号地块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土地征收公告》的内容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权属 澄江市CTC(2023)10号、CTC(2023)11号地块位于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忠窑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成果。权属为龙街街道办事处忠窑社区居民委员会大窑第二小组。 二、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按照《勘测定界成果资料》CTC(2023)10号地块土地征收面积12.5亩;CTC(2023)11号地块土地征收面积4.5亩。共涉及龙街街道办事处忠窑社区居民委员会大窑第二小组17亩。 被征地单位土地面积及地类如下: 面积(亩) 权 属 | 水田 | 旱地 | 其他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合计 | 备注 | 龙街街道忠窑社区大窑第二小组 | / | / | / | 17 | 17 |
| 合计 | / | / | /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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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澄江市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据实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江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澄政办发〔2020〕129号)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溪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通〔2022〕2号) 执行,以实际发生为准。 五、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澄政办发〔2020〕14号)执行,征地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龙街街道对征地后社区居民小组剩余土地进行复核,符合参保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收面积范围内勘测定界、权属确认等相关工作。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工作过程中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所在组、社区、街道和自然资源管理所进行咨询,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龙街街道忠窑社区大窑第二小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澄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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