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第1号 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澄江市CTC(2023)10号、CTC(2023)11号地块土地征收工作,经多次召开相关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澄江市CTC(2023)10、11号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澄政复〔2024〕6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权属 澄江市CTC(2023)10号、CTC(2023)11号地块位于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忠窑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成果。权属为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忠窑社区居民委员会大窑二组。 二、被征地居(组)及面积 按照《勘测定界成果资料》澄江市CTC(2023)10号、CTC(2023)11号地块土地征收涉及龙街街道办事处忠窑社区居民委员会大窑二组17亩。 面积(亩) 权 属 | 水田 | 旱地 | 其他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合计 | 备注 | 龙街街道办事处忠窑社区居民 委员会大窑二组 | / | / | / | 17 | 17 |
| 合计 | / | / | /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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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小组土地面积及地类如下: 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澄江市实际该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建设用地20.5万元/亩。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江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澄政办发〔2020〕129号)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溪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通〔2022〕2号) 执行,以实际发生为准。 五、留地安置货币补偿 按照《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澄江县县城片区留地安置调整为货币补偿相关事项的通知》(澄政办发〔2015〕55号)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居(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留地安置货币补偿费 单 位 | 面 积(亩)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万元) | 留地安置货币补偿费 (万元) | 补偿费小计 (万元) | 备注 | 龙街街道办事处忠窑社区 居民委员会大窑二组 | 17 | 348.5 | 52.275 | 400.775 |
| 合 计 | 17 | 348.5 | 52.275 | 400.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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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停止对本区域的土地耕种,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请相互转告。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批准后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村(居)民小组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应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公告 澄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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