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为确保我县201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国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联发第162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玉溪市民政局、玉溪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认定办法)》、《澄江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确定201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保障对象的条件如下:
一、报名办法:
由各街道办、镇人民政府、下属社区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开展入户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住建局、民政局复审,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对象登记范围,轮候逐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二、发放范围:全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含 “农转城”户口。
三、发放标准:根据最终报名审核通过户数,用可发放资金与之相比,求出每户平均发放额,按平均每户发放额发放。
四、发放程序:实行“三道门槛,两榜公示”。申请――初审――第一榜公示――复审――第二榜公示――住建局、民政局终审。
五、报名资格条件: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必须是城镇居民户口(不含农业户口)。
1、一公一农的家庭,申请人必须是城镇居民户口;
2、申请人不满18周岁的不受理;
3、一个人申报的不受理,申报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必须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由户主申报。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备资格条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经济单位的正式职工家庭(含离退休人员);
2、拥有汽车、高档宠物等非必须生活消费品的;
3、一年内新购置彩电、冰箱、音响等单项价值5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及高档家具的;
4、有投资股票、基金、期货等行为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岗位的;
6、家庭成员涉赌、毒的;
7、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包括租住户、寄住户、住房困难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
1、有房不在名下或父母有单门独户房,申请人和父母或子女合并居住的家庭不受理;
2、名下有土地,且土地证载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家庭不受理;
3、已参加过集资建房的家庭;
4、已分配国家优惠政策住房的家庭(包括房改房、解困房、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等情形);
5、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安居工程的家庭;
6、已建私房的家庭;
7、已购买或配租廉租住房(公租房)的家庭。
以上(一)、(二)、(三)条必须同时满足。
六、报名时间:
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6月23日,过时不候。(特别说明:原2013年符合条件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也要重新申报审核,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七、报名地点
户口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属社区。
八、报名办法
1、每户如实填写申请表一份,相关部门出具的各种情况证明附后。(提供:1、申请书、2、户主身份证、3、家庭成员户口册、4、结婚证或离婚证、5、收入证明、6、计划生育情况证明、7、租房合同、8、低保证等相关证明)。
2、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属社区接受报名并开展入户调查,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住建局、民政局复审,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15天。经两榜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保障对象登记范围,轮候逐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九、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1. 对于弄虚作假,骗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收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
2.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在审核中出现严重问题,由纪委、监察进行处理,由此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0877-- 6914425
特此通告
澄江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
澄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