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事项
对澄江县修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1、听证时间: 2016 年 6月 18日 下 午3点30 分至 下 午 5点 30分
2、地点: 澄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楼会议室
3、听证主持人:张艳波 澄江县住建局房管股股长
4、听证记录人:张文军 澄江县住建局房管股工作人员
5、听证决策发言人:陈彦坤 澄江县住建局党总支书记
6、听证监察人:
刘顺坤 澄江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高志刚 澄江县督查室
7、听证代表名单:
杨谷生 澄江县人大环资委主任
李春宁 澄江县政协资源委
张映才 澄江县审计局
葛桂芝 澄江县财政局
唐开文 澄江县国土资源局
王 增 澄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王志刚 澄清律师事务所
马 欣 龙街街道居民代表
李西西 龙街街道居民代表
金秀萍 路居镇居民代表
赵家兴 路居镇居民代表
业玉倩 凤麓街道居民代表
奚艺源 凤麓街道居民代表
徐凯平 右所镇居民代表
王国富 右所镇居民代表
赵春云 九村镇居民代表
朱 超 九村镇居民代表
兰 洪 海口镇居民代表
道江丽 海口镇居民代表
三、各个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各代表听取决策发言人对修改《澄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赞同修改《澄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实施,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下面几点意见:
一、材料中存在用词、标点符号、语言表述等错误,望修改。
二、“房管所”修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第四十六条中经催缴仍不缴纳,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或者逾期不腾退的,由县住建局直接清退或委托县人民法院强制清退。”应修改为“经催缴仍不缴纳,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或者逾期不腾退的,由住建局直接清退或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清退,占用房屋的房租按占用时间计算至清退之日。”
四、“第九条(四)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是否有强制执行措施?
五、“第二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以当年的工资收入为标准(以澄江县统计年鉴数据为标准)。”其中“当年工资收入”修改为“上一年工资收入”。
六、第四十六条与第四十七条内容上有重复。建议修改或者合并。
七、“第十六条 在优先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基础上,可将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受灾群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居民、搬迁居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住房。以上群体在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不进行资格审查。”是否可以对困难人群降低租金标准。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材料中存在的用词、标点符号、语言表述等错误,我局将再次核稿,确保材料无误。同意意见当中第二、三、五的修改意见,第四条暂时没有强制实施措施,第六条内容不存在重复,第七条已请示县委县政府不同意降低租金标准。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在听证会上,听证代表踊跃发言,提出了一些较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听证代表的建议,我局对听证稿以下内容作出修改和调整:
1、调整准入条件。
(1)人均住房面积调整为以澄江县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为标准,具体数据以澄江县统计年鉴公布数据为准。
(2)收入标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以当年的工资收入为标准,具体数据以澄江县统计年鉴公布数据为准。
(3)取消户口性质限制,原户口性质为城镇居民户口和“农转城”户口,现不再进行户口限制。
(4)取消住房交易年限,原3年内有住房交易行为的不得申请公租房的规定给予取消。
(5)取消社会保险缴纳要求,原要求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规定给予取消。
2、申请人住房认定范围不变。
以下乡镇(街道办)村庄的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应纳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的范围:
(1)凤麓街道办四个社区。
(2)2013年《澄江县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范围内的村庄:东至东大河,西至梁王河,南至横大路,北至忠树上村。
其余村庄房屋不纳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的范围。
3、审核程序及配租管理不变。
(1)分配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排队轮候的原则,严格按照玉溪市“二审二公示”的审核程序进行。初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公示;复审:由县住建局会同民政、国土、工商、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审核并公示。
(2)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原则上应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1―2人户配租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的住房,3人及3人以上户配租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的住房。
4、修改退出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即明确对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住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清退或者委托县人民法院清退。
5、增加条款。
增加第十六条:在优先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基础上,可将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居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住房。以上群体在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不进行资格审查。
增加第十七条:放宽廉租住房申请范围,即明确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全县低收入家庭(不分户口性质)(以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为准),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58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3平方米。
增加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全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居民及“农转城”户口,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