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3〕140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5〕29号),经县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环境,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全面清理、简政放权。全面清理各部门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2. 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切实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直接干预和管制,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3. 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优化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加强行政审批运行监督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后续监管,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状况。
(三)目标任务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审批层级和环节明显减少,行政效能明显提高;规范运作审批行为,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审批腐败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清理精简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
1. 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对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重点清理,按照国务院要求,全部取消和调整。对现有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考核评估、年检年审等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照法定程序设定的,一律取消;对依据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除行政许可法要求的特殊职业、行业由国家设立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一律取消。加大取消和调整力度,进一步精简县级行政审批项目,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县编办牵头,各行政审批部门配合落实)
2.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各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包括每项职权的依据、行政主体等进行全面梳理,制定行政职权目录,并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通过“清权、确权、制权、晒权”,让群众切实了解政府的职责和任务、权力和责任,优化权力运行,细化和规范行政裁量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县编办牵头,各行政审批部门配合落实)
3. 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执行《云南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建立最严格的行政审批项目准入制度,任何部门均不得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实施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切实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管理,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统一编码,做到“一项一码”,行政审批事项与编码一一对应,并逐步实现按码查询、办理和监督;制定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优化审批流程、细化工作标准,建立健全发布、受理、承办、批准、告知、监督、投诉等环节的标准和制度规范。(县编办牵头,各行政审批部门配合落实)
4. 禁止变相审批。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县编办牵头,各行政审批部门配合落实)
5. 加强取消调整事项后续管理。做好上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转给市场和社会的,要不折不扣的放给市场、放给社会;承接市级的,县级要接好管好;对取消下放和调整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绝不能因为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和调整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职责。各职能部门要针对取消、下放、调整和对上承接的事项逐项制定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防止出现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等现象。(县编办牵头,各行政审批部门配合落实)
6. 清理精简审批环节。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及实际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审批环节,依法予以核减;对内容相近、重复设置的行政审批环节,依法予以合并。重点对行政审批前置许可条件进行清理,重新列出前置项目清单,凡违反上位法设定或自行增加的审批条件一律取消,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自行设置的前置条件一律取消。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尽快予以取消,凡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保留的中介环节,要重新列出法定依据、审批条件、中介环节等详细内容,规范时限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严禁将中介服务和中介收费作为实施审批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中介环节,一律予以取消。(县编办牵头,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各行政审批部门落实)
7. 清理精简申报材料。对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申报材料一律取消;脱离实际、显失合理的申报材料一律取消。窗口通过业务系统、数据库、档案库能查证的材料,不得再要求办事人提供;同一行政审批事项的不同审批环节,不得要求办事人重复提供同一申报材料;需要申请人出具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提供的材料,凡无法律法规和依据的,坚决予以取消。需要提供申请报告或申请文件的,应当简化为表格形式,确实无法简化的,必须对要求提供的材料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应明确列举具体情形和材料名称,并大力推行申报材料电子化,最大限度精简申报材料。(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县编办配合,各行政审批部门落实)
8.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认真清理规范各类行政审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降低服务对象办事成本。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要求取消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建立完善收费公示制度,严格征收管理。坚决遏制利用行政审批事项强制提供服务、强制收费行为。(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分别牵头,各行政审批部门配合落实)
(二)创新行政审批方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1. 全面再造审批流程。按照“能简必简,能并则并,可合即合”的原则,再造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优化、规范审批项目办理流程,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全流程,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各部门应编制行政审批项目的大项、小项目录,对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内容、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收费标准、承诺时限等进行认真梳理,逐项编制流程图、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规范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做到全过程公开透明,彻底解决审批环节过多、程序繁杂等问题。(县编办牵头,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各行政审批部门落实)
2. 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逐单位、逐项目列出清单。凡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原则,由政务服务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充分利用网上服务大厅等现代化手段,推行市、县两级联合并联审批和跨行政区域并联审批。制定完善并联审批制度,全面推行联合图审、联合踏勘、联合验证、多证联办,实施审批超时默认制、联合审批缺席默认制、现场勘查“一车制”等制度,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各行政审批部门配合落实)
3. 全面推行审批职能和机构归并改革。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的开展,启动行政审批职能和机构归并改革,保留有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将原分散于各内设机构的行政审批职能梳理整合,归并设置行政审批机构,由行政审批机构履行整个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其他科室原则上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责,主要负责对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督。通过归并改革,将各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审批科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逐步实现“一个领导分管、一个科室审批、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首席代表、一个行政审批专用章”。(县编办牵头,各行政审批部门配合落实)
4. 全面推行首席代表制和一审一核制。认真落实云南省《审批事项授权办理制》,全面推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各部门明确相关负责人为首席代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代表审批部门全权办理本部门授权的审批事项。加大对首席代表的授权力度,增强审批授权,使审批项目可由部门首席代表签字审批。同时,全面推行行政机关授权本部门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对行政审批申请依法受理、审查,其驻中心首席代表负责审核、签发的行政审批“一审一核制”,做到窗口直接办理。(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各行政审批部门配合落实)
5. 全面推行代办服务制。逐步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代办服务管理办公室或服务窗口,抽调相关人员组建代办队伍,按照自愿委托、免费代办、合法高效的原则,对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在项目业主委托范围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完善代办服务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代办服务规程,提高代办服务水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各行政审批部门配合落实)
6. 全面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打造行政审批服务实体平台。推行“一个窗口受理”,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设立“窗口”,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申请量大的要安排专门场所,集中受理。实行“限时办理”,建立受理单制度和办理时限承诺制,各部门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单,依法依规明确办结时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防止审批事项久拖不决。严格“规范办理”,各部门要对承担的每项审批事项制定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要点和标准等,严禁擅自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避免随意裁量。坚持“透明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审批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杜绝暗箱操作,给群众一个“明白”。推进“网上办理”,各部门要积极推行网上预受理、预审查,加强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尽可能让基层、企业少为审批奔波,切实方便群众,用便捷、高效、透明的行政审批打造政府服务品牌。(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各行政审批部门配合落实)
(三)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 改革市场准入制度,放宽市场准入。按照“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的原则,尽量减少审批限制和审批障碍,放宽市场准入,激发市场活力。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进入。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除国务院和省、市以清单方式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外,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县发改局牵头,各行政审批部门配合落实)
2. 推进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放宽投资项目审批条件,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全面清理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事项,积极探索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改革,逐步消除投资项目审批前置障碍。全面落实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对符合并联审批条件的投资项目,按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分阶段开展并联审批。全面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建立将第三方评审机构纳入审批流程的工作机制,开通评审绿色通道,将投资项目审批整合成立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分阶段编制审批流程。发改、国土、住建部门分别为各阶段的责任单位,立项阶段审批流程由发改部门负责牵头编制,用地审批阶段审批流程由国土部门牵头编制,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由住建部门牵头编制。(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分别牵头,县编办、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各行政审批部门落实)
3. 推进园区授权审批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5号)和《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玉发〔2013〕15号)精神,全面梳理涉及园区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依法合规、能放则放的原则,采取授权下放、派驻授权、明确审批主体责任和编号公章、跟章等形式,赋予园区更大权限,推进园区建设发展。积极推进园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除土地、规划、重大项目环评等以外,探索实行承诺审批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其他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建立园区行政审批倒逼机制,以政务服务大厅限时办结倒逼审批主体责任部门进行流程再造和优化,以优化流程保证限时办结,着力解决园区招商引资难、项目落地难问题,促进园区快速健康发展。(县编办牵头,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工信局配合,各行政审批部门落实)
4. 推进机构和职责整合。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职责分工协调机制,对部门职责交叉分散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按照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问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的整合。对政府部门中能源管理、职业病防治、药品流通监管等职能交叉问题,进行清理规范,并通过完善“三定”规定进行明确和调整。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县编办牵头,各行政审批部门配合落实)
5. 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继续深化认缴登记、年度报告公示和放宽营业场所登记改革,放宽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建设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健全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县工商局牵头,各行政审批部门配合落实)
6. 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清理,重点解决一些从事与行政审批相关联业务的中介机构和事业单位依附于行政机关,不仅垄断经营、服务不规范、收费偏高,而且严重影响行政审批效率的问题,对隶属于政府部门或者挂靠事业单位的中介机构实行脱钩改制,实现中介机构人员、资产、业务、名称与行业主管部门分离,切断权力依附,实现中介活动与行政职能的彻底分离,坚决杜绝和查处行政审批机关与中介机构明脱暗不脱、行政审批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强制服务的问题。引入竞争机制,大力培育引进资质高、服务优、技术强、信誉好的中介机构,打破中介机构独家承办、垄断经营等现象;同一性质、同一类型的中介机构必须要有3家以上,未达到市场需求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进、培育,形成竞争,建立公平、公正的中介市场。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要以政务服务中心为载体,探索建立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积极推进与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相关联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政务服务中心提供服务,搭建集中统一的中介机构服务平台。按照“准入有门槛、退出有机制”的原则,对入驻集中平台的中介机构建立考评体系和诚信体系,加强监管。(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县编办配合,各行政审批部门落实)
7. 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在政府退出的管理领域,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承担管理职能。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认真执行《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强化行业自律,取消一业一会限制,分类推进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在机构、人员、财务、职能等方面脱钩。现职公务人员一律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招投标和监督评价等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逐步将决策咨询、标准制定、行业规范、行业统计分析、行业准入、资产项目评估、检验检测、等级评定、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评定等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职能,以及社区事务性、公益性、社会性工作纳入购买服务范围。(县编办、县民政局分别牵头,各行政审批部门配合落实)
(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机制
1. 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和管理。把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建立经常性、动态性、长效性的监督机制,重点对清理审批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开展流程再造等推进情况,以及规范收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时限、规范中介服务、审批结果公开等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不断规范审批行为。加强对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的监督,确实做到该取消的取消、该调整的调整,杜绝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尤其是要对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或指定咨询机构、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搞变相审批、擅自设置审批前置条件、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进行监督,发现问题,严肃予以查处。(县监察局牵头,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
2.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大力推行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审批流程、办理期限、审批结果、投诉方式等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落实政府部门层级监督职能,强化法制、监察、审计机关监督职责。发挥人大、政协民主监督职能,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开展外部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县监察局牵头,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
3. 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审批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相关责任追究的办法和措施,强化对审批职责和审批程序的有效监督。对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由于只审批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县监察局牵头,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
4. 建立行政审批考核评价机制。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全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自身建设绩效管理考核和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围。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不力和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违规操作、违法设定和擅自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审批等行为,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取消单位及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县监察局牵头,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审改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组建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进度,落实责任,切实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下衔接,整体推进。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和督促。监察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及时受理投诉、实施问责及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相关职责。政府督查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和相关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政务服务部门负责进入政务服务平台的行政审批事项日常管理和行政审批窗口的管理、协调、监督、服务工作。发改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行政审批收费改革,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各行政审批部门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体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避免明减暗不减、明放暗不放。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审批机关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实施审批的,推诿拖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的解读工作,加深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注意发现并及时总结推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