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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江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8-09 12:00 点击率: 1076打印 】【 关闭

         

 

 

 

 

 

 

澄政办发〔201823

 

 

 

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澄江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澄江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28


澄江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38号)精神,结合澄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政企不分、事企不分,以及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激发内生发展动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为澄江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企分开、事企分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交给市场,将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

坚持激发活力、规范监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依法赋予转制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充分激发其发展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人员,保障干部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分步。根据经营类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改革路径方式,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把握好时机节奏力度,分类型有步骤推进,确保平稳有序。

(三)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依法转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改革任务

(一)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中明确为生产经营类,目前尚未撤销、整合、转制的事业单位。具体为:澄江县给排水服务中心、澄江县市场服务中心。

(二)任务要求

具备转企条件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特别是经济效益较好、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优先推进转制为企业;具有事业企业双法人资格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直接转制为企业;职责已消失,有机构、有编制、无人员的空壳机构,直接撤销,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于20183月底前基本完成。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够激发活力、正常经营的,通过减轻负担等政策支持,稳妥推进转企改制,于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涉及单位:澄江县给排水服务中心、澄江县市场服务中心)

(三)转企方式

具备转企条件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支持转企单位通过资源整合,组建企业集团、并入国有企业等方式推进改革。积极引入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2018315日前)

1. 组建领导机构。成立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推进改革工作。涉改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下属单位的改革工作负总责,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属单位的改革。各涉改单位要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单位的改革工作。

2. 做好资产清查和人员情况梳理前期工作。主管部门抽调相关人员,在改革方案批准前研究制定资产清查方案,做好资产清查准备、改革成本测算、人员情况排查等工作。

3.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改革相关工作,统筹安排对涉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制定方案(2018330日前)

根据省、市的要求和规定拟定改革方案。方案应包括:

1. 涉改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编制、人员情况、资产财务状况等。

2. 改革形式。具体指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撤并重组等改革方式。对于已经办理企业工商登记的转制单位,可以采取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保留企业法人的形式直接转为企业。

3. 转制后企业名称及企业出资人。

4. 资产处置意见。具体包括资产清查范围,土地资产处置方式,配合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具体措施,资产划转意见等。对于采取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保留企业法人的形式直接转制的单位,资产处置意见包括土地资产处置方式,事业单位法人资产和债权、债务承接方式等。

5. 人事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障的衔接,财政、税收及其他相关政策落实意见,具体组织实施步骤等。

(三)方案上报(2018420日前)

改革方案应召开职工大会讨论,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分别征求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意见,由主管部门于20184月底前上报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四)方案批复(20184月底前)

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人社、财政、市场监管、监察等部门对涉改单位改革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复。

(五)方案实施(根据实际情况至2020年)

改革方案批复后,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涉改单位组织实施。各涉改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改革方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实施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 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所属涉改单位做好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政策指导和具体业务审核。

2. 国有资产管理及处置工作。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和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沟通汇报,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3. 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撤销事业单位建制,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核销人员编制实名制信息。

4. 办理工商登记。转制为企业的涉改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5. 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工作连续性。改革中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和党组织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等写入改制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强化党建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改革中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注意保持党的工作连续性,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前,保持党的组织隶属关系不变;脱钩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脱钩后,要平稳有序衔接,确保将党的领导贯彻改革始终。

四、配套政策

(一)国有资产管理

1. 资产清查。转制单位应将全部资产纳入转企改制范围,进行全面清查登记,提出资产清查结果处理建议。涉及资产损失核销、资产盘盈和资金挂账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和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应由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其结果应在转制单位内部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并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20039月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流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清查一般应以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基准日。改革方案经批准实施视为资产清查工作立项,主管部门和经营类事业单位无需再履行资产清查立项程序。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改革方案批复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批复。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有关规定审核批复。

2. 资产管理。转制单位财务率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务部门审核,并商拟划入方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转制单位和被撤销单位的资产处置由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转制单位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为企业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可按照原用途、剩余年限继续使用。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转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办法出台前,继续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由原主管部门按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办法出台后,转制单位应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原为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企后,原则上由该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要以国有资产管理为纽带,由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党组织关系、领导人员管理等有关政策的衔接。

改革和资产整合中要加强特殊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涉密资产的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要切实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人员安置

1. 转制单位工商注册登记之日或者具有事业企业双法人资格的转制单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未聘上岗的原编制内人员,在转制单位工商注册登记之日或者具有事业企业双法人资格的转制单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前,经本人申请,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按转制前身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 转制单位工商注册登记之日或者具有事业企业双法人资格的转制单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原编制内人员,自转制单位工商注册登记之日或者具有事业企业双法人资格的转制单位注销事业单位登记之日起2个月内,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退休时所在单位参加的养老保险类型确定本人相应的退休待遇,符合条件的个人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 转制单位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做好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转换工作,办理档案接转手续,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4. 经协商一致,与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国有资本退出的转制单位原工作人员,转制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障衔接

1. 转制单位工商注册登记之日或者具有事业企业双法人资格的转制单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

2. 对目前已经划入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衔接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3. 转企改制时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的,随再就业单位参加(接续)社会保险;其他未再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4. 转制前已离休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已退休人员退休前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应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转制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工作衔接。

(四)执行落实过渡期财税政策

1. 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给予5年过渡期,自转制单位工商注册登记之日或者具有事业企业双法人资格的转制单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2. 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州(市)、县(市、区)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3. 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按规定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按规定继续享受此项政策;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城建税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上诉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在转制过渡期内,如因国家税制改革而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镇(街道)、县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的工作部署上来。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所属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中,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服从改革大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改革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要注意处理好与正在进行的行业体制改革的关系,搞好政策衔接,确保改革期间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分工,稳妥推进。各级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完善有关政策,稳妥推进改革。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相关部门审核改革单位的改革总体方案,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法人等工作;组织部门负责指导改革部门做好党组织关系、领导人员管理等有关政策的衔接;人社部门负责做好人员安置、社会保障衔接;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和执行落实过渡期财税政策;审计部门负责改革部门主要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对涉改单位企业法人登记情况;国土部门负责做好涉及土地划拨、土地资产处置等工作。

(三)严明纪律,强化督查。严明工作纪律、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工作程序,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禁突击花钱。改革期间,经营类事业单位不得新进事业编制人员,空编一律核销,逐步压缩人员规模。审计机关要加强全过程审计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改革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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