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政办发〔2018〕53号
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澄江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澄江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澄江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94号)及《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8〕2号)和《玉溪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玉市环〔2018〕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完成我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西龙潭)“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依法划定。保护区划定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调整。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边界标志。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是否依法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护隔离设施。
(三)整治保护区内污染源及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农业面源污染(包括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农业种植)、生活面源污染等问题。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要求制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对于尚未制作或未按相关要求规范制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的保护区,要组织技术单位,按要求绘制并上报。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成立澄江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陈 斌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锐光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付俊东 县监察委副主任
杨志军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 毅 县水利局局长
尹文雄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文进 县农业局局长
付 铭 县林业局局长
李志昌 县财政局局长
熊 琼 县督查室副主任
李运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郑祥碧 龙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吴利明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马彦华 县环境监测站站长
陆泽华 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陈 欧 县环境保护局污染与防治科科长
龚 彪 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田小绣 县水利局规划股股长
瞿 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股股长
赵碧军 农业局行政审批股股长
侯家学 林业局行政审批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澄江县环境保护局,由李锐光兼任办公室主任,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陆泽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环境保护局叶飞、水利局田小绣、住建局瞿兵组成,负责排查、整改等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进度安排
2018年4月起,完成县级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建立问题清单的基础上,推进水源地存在问题的整治,并按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和公开工作。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县级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整治。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开展县级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
(二)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清理整治。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按照整改方案,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三)逐一核查销号,按时按质完成整改。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从2018年4月起,每月22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工作开展情况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样式见附件2)至问题整改完成并销号为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履行水源地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对环境违法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涉及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的,及时上报划定或调整方案。
(二)建立整治标准。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划、立、治”工作。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三)加强督促检查。县环境保护局要会同县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督促核查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督办,适时开展现场督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四)强化信息公开。建立我县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从2018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部门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1.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情况统计表
2.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
计表
附件1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问题序号 | 所在地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别(县级/地级及以上) | 保护区类型(一级/二级) | 问题类型 | 问题具体情况 | 具体整治措施 | 计划完成 整治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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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方式:
备注:1.请使用EXCEL格式制表,请勿改变表格格式(如加减列、合并单元格、变更填写表格内容顺序等)。
2.所在地:按xx州(市)xx县(市、区)样式填报。
3.若同一水源地同时涉及多种类型违法行为(如排污口和工业企业),请分别填报,每个环境问题单列一行。
4.保护区类型:按问题所在位置填写一级/二级。
5.问题类型:排污口、工业企业、码头、旅游餐饮、交通穿越、农业面源污染、生活面源污染、其他问题(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未制作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等)。
6.问题具体情况:详细填写问题有关情形描述。其中,生活面源污染请详细说明涉及居民人数、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