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政办发〔2018〕67号 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抚仙湖径流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有效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抚仙湖生态环境,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切实推进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澄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陈 斌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文进 县农业局局长 李锐光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付 铭 县林业局局长 张 毅 县水利局局长 杨礼平 县抚仙湖管理局局长 李建勋 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尹文雄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艳波 县旅游发展局局长 高志刚 凤麓街道办事处办主任 董子云 龙街街道办事处办主任 李国民 右所镇政府镇长 马玉伟 路居镇政府镇长 许泽玺 海口镇政府镇长 马春瑞 九村镇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局长李文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张荣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农业局抽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由相关单位人员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二、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1. 各镇(街道):切实履行属地第一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好辖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领导和督促辖区内村(社区)开展清理、整治行动,监督辖区内村(社区)禁止为在抚仙湖流域内新增、扩模、改建、转让规模养殖场(户)提供支持和条件。负责对村(社区)、组、农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在抚仙湖径流区内禁止出租、转租、提供土地、房屋、设施等与养殖有关的条件给规模养殖场(户),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违反规定的规模养殖场(户),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追究属地镇(街道)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参与各镇(街道)开展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全面禁止对县域内新增、扩模、改建、转让的规模养殖场(户)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停止对抚仙湖径流区内新增、扩模、转让的规模养殖场(户)执行扶持性补贴政策。 3. 县环境保护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全面禁止对县域内新增、扩模、改建、转让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核发行政许可,用最严格的环保要求严格管控抚仙湖径流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参与指导配合各镇(街道)对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4. 县抚仙湖管理局:指导各镇(街道)划定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界线,负责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的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宣传教育,全面禁止受理抚仙湖径流区新增、扩模、改建、转让的规模养殖场(户)的前置审批工作。 5.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用地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全面禁止对县域内新增、扩模、改建、转让的规模养殖场(户)用地进行审批,对各镇(街道)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违法占用农地和未利用地以及未领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进行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参与配合各镇(街道)对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 6.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城镇规划区内违法搭建的规模养殖场(户)所进行整治、清拆,参与配合各镇(街道)对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 7. 县林业局:全面禁止对县域内新增、扩模、改建、转让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及核发《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负责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违法占用或使用林地行为及抚仙湖近山面山禁牧监管工作,对在“禁牧区”进行畜禽放牧的行为进行查处。 8. 县公安局: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做好畜禽养殖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维稳工作,负责对清理违规养殖场(户)过程中出现的抗拒执法、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理,维护拆除现场秩序,及时介入妨碍执法事件,防止暴力抗法。 9. 县发展改革局:全面禁止对县域内新增、扩模、转让的规模养殖场(户)办理投资建设项目备案手续。 10. 县监察委、督查室:定期对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