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政办发〔2018〕69号
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澄江县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澄江县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澄江县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澄江县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管理,实现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民行发〔1996〕17号)、《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玉溪市地名管理规定》(玉政发〔1996〕62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澄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地名管理范围
(一)行政区域名称:包括县、镇(街道)、行政村、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片村和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小区、花园式住宅、别墅、公寓、大厦、旅游度假村(山庄)、商号等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山脉、山峰、山口(垭口、关隘)、山梁、篝(峡谷)、地片、盆地(坝子)、地形区、自然保护区、林场、牧场、江、河、湖、塘、岛、滩、洞、泉、瀑布等名称。
(四)交通设施名称: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索道、车站、停车场、码头、渡口、指挥调度中心、监管站(所)、培训基地等名称。
(五)公共场地名称:包括广场、花园、公园、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含旅游景点)、水库、水坝、公墓、植物园、体育场(馆、训练或比赛基地)、广播电视、气象台站等名称。
(六)其他:永久性的、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设施、企事业单位、主要人工建筑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等名称。
二、地名命名、更名要求
(一)澄江县县域范围内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范围以现行行政区划为准。
(二)地名命名要从县内各地的历史和现状出发,反映城市建设的成就,反映历史文化和资源物产,突出地理特征,体现城乡建设规划,照顾群众习惯,反映地方、民族特色,并具有鲜明的个性和确切的含义。
(三)县域范围内的行政村和较大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自然村和街、路、巷、居民区、村(居)民委员会、人工建筑物、一般自然地理实体、企事业单位名称不得重名。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得用外国地名、人名或产品名、商标名命名地名。
(五) 一般不以量词、序数词和单词命名地名,不用“新村”“新寨”“新区”之类的词命名地名,禁止用上、下、左、右、前、后、横、直、正、斜、竖等方位不确切的词命名地名。
(六)地名用字应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不用或少用多音字、近音字或生僻字,不得使用繁体字或语义不健康易生歧义的字。地名构词要符合语法逻辑,简明、清楚、文明。
(七)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一般应与驻地名称相一致;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楼、堂、馆、所等名称,冠以当地地名的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相一致。
(八)新建小区、开发区、道路、桥梁、公园和其他新建改建工程的命名,必须在规划(工程)确定后及时申报,未经批准不得以工程名称作地名,更不得将未经批准的名称在文书上和报刊、广播、电视上传播,避免造成地名使用的混乱。
(九)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超越省级行政区划的词语命名。
(十)全县范围内新命名的道路,以及全县范围内住宅区、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并避免使用相似、易混淆的名称。
(十一)地名更名包括:换名、调整或统一用字、政区撤消归并、改置(需要更名的地名)等。
(十二)为保持地名的稳定,必须更名的,应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随意更改。
(十三)凡有损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侮辱劳动人民和庸俗性质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予以更名。
(十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用字不当的,应予调整。
(十五)随着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城镇建设规模扩大,属于名不副实、群众不再使用,已经销声匿迹或一个小范围内有多个地名,造成使用和管理不便的,应进行调整。
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申报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单位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填写《澄江县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并附规划和示意图,按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详见附件1:澄江县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图)。
(二)涉及澄江县与相邻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人工建筑物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民政局与相邻县、区的地名主管部门商定方案,经双方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居民点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街、路、巷、居民住宅小区、人工建筑物、风景游览地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工作,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关于命名的意见,对所需申请的地名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向县民政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开发区(园区),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设施名称以及纪念地、旅游景点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县直各专业主管部门在报批前应征求县民政局意见。
(六)县域内的开发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度假山庄)、文物古迹和大型公园、游乐场、居民住宅小区、片区以及长度在2000米以上或宽度在40米以上的街道等重要地名,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命名(更名)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地名的译写
(一)中国地名的外国语译写,必须使用汉语拼音译写。地名的汉语拼音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等规定作为统一规范。地名标志上的汉语拼音字母一律采用印刷体大写书写,不标声调,不能省略隔音号。
(二)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必须音译,选择译写使用汉字力求准确、规范。同一含义地名的民族方言语音译写用字要尽量统一。
(三)有通行文字的少数民族、本民族语地名,除用汉字译写标准地名外,必要时可用本民族文字书写,以便对照和使用。
五、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是一定区域界定的标识,城镇街、路、巷、居民区和交通沿线两侧距公路500米以内的自然村、道路交岔口、风景旅游区及有地名意义的重要人工建筑物、企事业单位、自然地理实体、必须设置地名标志;城乡居民区(点)应设置居民门牌。
(一)设置的标准
地名标志在县域内必须用统一的标准和规格制作和设置。地名标志上应有标准名称、汉语拼音、管理机关等内容(街路巷地名标志应加注范围,公路岔口应加注指向);门牌上应有街、路、巷名或村名。门牌号采用单双号编排,不用单边绕行编号法编设门牌。
(二)管理及经费
1. 城镇的街、路、巷、居民区、小区、片区、桥、人行天桥等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新、维护、管理等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2. 城乡居民区(点)的地名标志和门牌、栋号牌、单元牌、户号牌的设置和管理由县民政局负责,其经费谁受益谁承担,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3. 新建住宅小区、居民区、开发区、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停车场、公园等工程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和经费,由承建(开发)单位承担。
4. 镇(街道)、农村居民点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和经费、由镇(街道)、村(居)民小组承担。
5. 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公园、风景旅游区等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和经费,分别由文化、旅游等专业主管部门承担。
6. 车站、码头、渡口、隧道、桥梁、货场等交通设施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和经费、由县交通运输局承担。
7. 水利、农林、电力、通信、广播、电视、气象等设施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和经费,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承担。
8. 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志设置、管理和经费,由本单位或工商户承担。
9.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移动的地名标志,应办理审批手续。拆除或移动后可以恢复的,应在建设或工作完成后及时恢复。
六、其他事项
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维护地名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的地名均属非法地名,因非法地名而产生的争端和纠纷,县地名委员会不负相关责任。
各部委办局、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地名时,都必须以市、县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公布或编辑出版的地名图书为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标准地名。
标准地名和门牌编号是办理户口、证件、工商、税务、财产、产权、报刊、信件投递、公证、银行开户、经济合同、新闻报道、保险、广告业务、财产继承、房屋销售等的地址凭证和依据,没有标准地名和门牌编号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事宜。
(五)测绘、出版、交通、规划、设计、土地、地质、旅游等单位在编制出版地图和地名密集型图书、刊物等印刷和出版物时,必须将所用地名送县地名委员会审核。
(六)报纸、广播、电视、广告等单位及其所有受委托户,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非标准地名进行新闻宣传报道、广告发布等活动,违者,应公告纠正。
(七)损毁地名标志或因交通和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地名标志损坏的,责任者必须负责原样修复。对破坏、盗窃地名标志的,按地名标志造价的三倍处予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行。
附件:1. 澄江县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图
2. 澄江县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