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政通〔2018〕7号 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澄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 《澄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澄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澄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澄江县2014年制定的《澄江县抚仙湖近山面山禁止放牧和径流区控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已不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为全面落实《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整改切实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等工作的函》(云农牧〔2018〕27号)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抚仙湖保护治理的相关精神,加强和规范抚仙湖径流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抚仙湖生态环境,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调整为依据,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规划区等区域作为重点,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二)划定原则和依据 1. 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 (6)分区指导、分类推进的原则。 2. 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8)《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9)《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0)《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2)《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13)《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玉政规〔2018〕2号)。 (14)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1. 畜禽 包括猪、牛、羊、鹅、鸡、鸭、兔、犬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是指常年一次性存栏畜超过5头,禽存栏超过50只以上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养殖相对集中的区域;家庭散养户是指养殖规模没有达到或超过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户。 3. 禁养区 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 (四)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划定标准 是指常年一次性存栏畜超过5头,禽存栏超过50只以上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养殖相对集中的区域;家庭散养户是指养殖规模没有达到或超过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户。 其他畜禽根据排污量参照上述规模执行。 二、方案制定情况(一)技术路线 ![]()
(二)澄江县禁养区内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摸底调查情况根据云农牧字〔2008〕35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澄江县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鸭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的养殖场。 经2017年12月农业部门入户调查统计,全县(含托管区)共有畜禽规模养殖场47家,详见表如下。 澄江县规模养殖场 序号 | 养殖场名称 | 养殖场地点 | 负责人 | 1 | 明顺养殖专业合作社 | 澄江县右所镇旧城村委会姜台箐 | 唐明顺 | 2 | 东山箐养殖场 | 澄波社区东山箐 | 郑俊 | 3 | 洪平江蛋鸡养殖场 | 澄波社区5公里半(上秧朗村西北50米) | 洪平江 | 4 | 孔祥鑫养殖场 | 龙街街道尖山社区代头 | 孔祥鑫 | 5 | 赵海第养殖场 | 龙街街道梁王村委会白土坡冶炼厂 | 赵海第 | 6 | 保雄兵养殖场 | 龙街街道左所村委会下左所8组 | 保雄兵 | 7 | 周晓霞养殖场 | 龙街街道左所村委会上左所11组 | 周晓霞 | 8 | 李丽娟养殖场 | 龙街街道忠窑社区西大河水库 | 李丽娟 | 9 | 杨刚养殖场 | 龙潭村委会小烂田 | 杨刚 | 10 | 许洪斌养殖场 | 右所镇吉花村上秧郎组 | 许洪斌 | 11 | 李绍文养殖场 | 右所镇吉花村洋潦营组 | 李绍文 | 12 | 万康蛋鸡养殖厂 | 右所镇旧城村委会麻栗园 | 万康 | 13 | 康民养殖有限公司 | 右所镇小西村小前所组 | 陈小健 | 14 | 苗从光养殖场 | 右所镇补益村委会土老村 | 苗从光 | 15 | 李娴养殖场 | 右所镇补益村大树村组 | 李娴 | 16 | 张金智蛋鸡养殖场 | 右所镇补益村委会牛屎河水库 | 张金智 | 17 | 顾永刚养殖场 | 右所镇补益村委会大营盘 | 顾永刚 | 18 | 三台地养殖场 | 右所镇补益村补益组三台地 | 王杨林 | 19 | 祁自永养殖场 | 高西朱家山 | 祁自永 | 20 | 澄江县杨菊芳蛋鸡规模养殖场 | 右所镇吉花村洋潦营组 | 杨菊芳 | 21 | 红山顶家恩养殖场 | 仪凤社区红山顶 | 韩从恩 | 22 | 熊辉宇养殖场 | 龙街街道万海社区样板山台地 | 熊辉宇 | 23 | 杨红伟养殖场 | 龙街街道双树社区郭家村 | 杨红伟 | 24 | 杨俊辉养殖场 | 龙街街道高西村委会朱家山村 | 杨俊辉 | 25 | 许志鹏养殖场 | 龙街街道左所村委会十一组砖窑 | 许志鹏 | 26 | 保国敏养殖场 | 龙街街道左所村委会清真寺 | 保国敏 | 27 | 王丞紫养殖场 | 龙街街道立昌村委会二组王院 | 王丞紫 | 28 | 金驴养殖场 | 龙潭小烂田 | 鲁荣 | 29 | 城远川养殖场 | 路居镇牛摩村委会大摆小组山草凹 | 潘应东 | 30 | 大摆养殖场 | 路居镇牛摩村委会大摆小组后山 | 杨波 | 31 | 韩乐辉养殖场 | 路居镇牛摩村委会大摆小组老平地 | 韩乐辉 | 32 | 华良养殖场 | 路居镇牛摩村委会大营小组南西箐 | 普金良 | 33 | 宏鑫养殖场 | 路居镇牛摩村委会大营小组六紫地 | 黄早秀 | 34 | 韩文明养殖场 | 路居镇红石岩村委会黑小脚小组 | 韩文明 | 35 | 杜红仙养殖场 | 路居镇红石岩村委会米汤水小组 | 杜红仙 | 36 | 杜海红养殖场 | 路居镇红石岩村委会米汤水小组 | 杜海红 | 37 | 邢双有养殖场 | 路居镇下坝村委会张营2小组 | 邢双有 | 38 | 吴进才养殖场 | 路居镇上坝村委会下龙潭村 | 吴进才 | 39 | 李双鸿养殖场 | 路居镇上坝村委会甸头四组 | 李双鸿 | 40 | 赵碧元养殖场 | 右所镇吉花村委会大坡头 | 赵碧元 | 41 | 李文奎养殖场 | 右所镇矣旧村委会矣旧5组 | 李文奎 | 42 | 李能养殖场 | 右所镇小西城村委会小瓦房 | 李能 | 43 | 李保能养殖场 | 右所镇小西城村委会独房村 | 李保能 | 44 | 黄光亮养殖场 | 右所镇补益村委会补益村 | 黄光亮 | 45 | 罗金怀养殖场 | 龙潭路溪勺 | 罗金怀 | 46 | 大梨园养鸡场 | 路居镇上坝村委会上龙潭大梨园 | 杨汉春 | 47 | 朱光林养殖场 | 东山风口哨 | 朱光林 |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禁牧区划定范围 (一)划定范围 1. 抚仙湖径流区 包括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和水域范围,地域执行按照《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执行,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2. 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4. 地下水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澄江县水源地规划,澄江西龙潭为澄江县生活饮用水主要供给源,保护区设一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源点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资料来源 序号 | 资料名称 | 资料内容 | 资料格式 | 资料来源 | 1 | 抚仙湖径流区 | 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 提供CAD或ArcGIS矢量格式 | 县抚仙湖管理局 | 2 | 自然保护区 | 梁王山自然保护区、澄江帽天山国家地质公园 | ArcGIS矢量格式 | 县林业局、化石委 | 3 | 风景名胜区 | 禄充风景名胜区 | ArcGIS矢量格式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4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 西龙潭水源地保护区 | 范围坐标表或ArcGIS矢量格式 | 县水利局 | 5 | 规模养殖场的位置信息 | 规模养殖场的位置、规模等信息 | 范围或位置坐标 | 县农业局 |
(三)划定结果 本次共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1个,禁养面积674.69平方公里。 1. 禁养区 (1)抚仙湖径流区 本次划定抚仙湖径流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边界以内设为禁养区,禁养面积为674.69平方公里,具体见附件一(澄江县抚仙湖禁养区分布表)和附件二(澄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图) (2)自然保护区 本次划定梁王山自然保护区、澄江帽天山国家地质公园2个自然保护区为禁养区,均位于抚仙湖径流区范围内。其中梁王山自然保护区面积为22.96平方公里,澄江帽天山国家地质公园面积为3.35平方公里,具体见附件二(澄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图) (3)风景名胜区 本次划定禄充风景名胜区为禁养区,位于抚仙湖径流区范围内,面积为0.95平方公里,具体见附件二(澄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图) (4)西龙潭水源地保护区 本次划定西龙潭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禁养区,位于抚仙湖径流区范围内,面积为16.45平方公里,具体见附件二(澄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图) 2. 其他 其他需划定为禁养限养范围的,由各镇(街道)根据各镇(街道)经济发展规划,统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划定,报县政府审核备案后执行。 四、禁养区监管 1. 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畜禽规模养殖。严禁在禁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养殖场限期实现搬迁或关闭。擅自建设的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2. 禁牧区。抚仙湖径流区范围内划定为畜禽养殖“禁牧区”,禁牧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畜禽放牧。 3. 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禁止畜禽养殖;抚仙湖二级保护内禁止畜禽规模养殖,限制家庭零星畜禽养殖,养殖标准为:畜存栏不超过5头,禽存栏不超过50只。家庭散养户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废弃物必须自觉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综合利用,不得对周围环境、水源等造成污染。鼓励禁养区内现有畜禽散养户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经劝告仍违法直排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治理。 4. 禁养区内禁止规模以上畜禽养殖,禁止新增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和规模养殖,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所有的土地和房屋自行或转让他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关闭不予补助并对出租单位或出租人给予相应处罚,县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镇(街道)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批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禁牧区内的家庭零星畜禽养殖鼓励圈养,禁止任何形式的畜禽放牧。 5. 禁养区范围外的区域(含托管区)参照禁养区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2018年7月 1日起施行,同时《澄江县委办公室 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江县抚仙湖近山面山禁止放牧和径流区控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澄办发〔2014〕107号)文件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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