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村集体的资产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管理原则。农村集体的资产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全体成员所有,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沟渠、水库坝塘、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三条 村(社区)、小组必须明确专人进行农村集体资产登记管理,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管理台账,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存放地点、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事项经办人等。资产管理台账由社区监督委员会督促收集整理归档,在换届时同集体账务进行移交。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如实登记承包(租)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和结算等情况。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工程建设管理台账,如实登记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合同、变更、审价、竣工验收、资金结算等情况。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公开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第七条 社区、小组利用集体资金新购固定资产,社区购买单价10000元以内的按照一般事项决策程序,社区经“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后购买;单价10000元以上的按照村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进行;小组利用集体资金新购单价5000元以内的小组干部集体决策后购买,单价5000元以上固定资产经党员、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后购买。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租赁、工程建设等,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并填写《海口镇集体资产处置呈批表》向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经批准并确定招投标主体及方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可进行资产处置。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租赁、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资产租赁应建立公开招投标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实行阳光操作;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报批备案、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安全管理制、结(决)算审计制等各项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集体资产管理。严禁超范围盲目投资,形成不良资产或造成集体资产损失。 第十条 集体资产租赁承包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具体合同履行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要求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租金收入应当实行一年一收,及时入账并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报废、核销等处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处置程序按照村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并填写《资产处置审批表》后方可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处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处置方式一般采取公开协商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承包、租赁或出让,承包租赁过程中如遇国家项目建设需要或不可抗力因素,合同终止,集体资产收回,按照相关赔偿标准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或需要调整、转让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第十五条 承包合同一式四份,承租双方各执一份,“三资”中心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村组集体资产处置接受村(居)民监督委员会监督。 附件:1.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范本 2.海口镇××村(社区)××小组集体资产处置呈批表
附件1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合理有效地利用集体资产,充分发挥集体资产效益,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村(居)民代表会决议通过,采取竞标招租方式,将 使用权出租给 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责权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立订条款如下: 一、标的物的名称、座落、数量及其他 乙方承租用途为 。 二、标的物的价格、租赁期限及付款方式 租赁价格为 元(人民币 );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付款方式为 。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向乙方收取租金; 2、负责监督、检查乙方使用集体资产的合理性、合法性、安全性,及时制止乙方损害集体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法经营等行为。 3、合同到期后,及时收回集体的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不受损失。 4、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租金。 2、乙方在租赁的资产场所内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合理合法,安全稳定,不得开展违法经营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 四、其他事项 1、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转包、转让租赁的资产;不得改变既定的租赁用途;不得在租赁的资产场地上私自改造、搭建建筑物或新建房屋设施。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搭建建筑物、新建房屋设施、改造原有资产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依法依规取得批复手续,在甲方的督导下进行,不得擅自行为。租赁期满后无条件恢复资产原貌,经甲方检验后,退还保证金,不需拆除的建筑物和房屋,乙方无偿交与甲方,不得评估作价要求甲方补偿。 2、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地震等),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协商履约事宜或终止合同事宜。 3、租赁期内,因政策变动或乙方租赁的资产被国家征(占)用等因素,需终止合同的,乙方应无条件终止合同,由此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约: 1、没有征得对方同意,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的;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租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私自转包转让合同的; 4、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改变租用资产既定用途的;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造租用资产或在租用资产场所内搭建新建建筑设施的。 6、乙方的经营活动属违法行为的。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属甲方违约的,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处甲方租赁资产年租金2倍的违约金;属乙方违约的,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处乙方租赁资产年租金2倍的违约金,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参加人员(签字):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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