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澄江市信访局局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市信访局党组(以下简称信访局党组)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严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自觉维护党中央、省委、玉溪市委和澄江市委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条 坚持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党的章程和规定内办事。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玉溪市委市政府、澄江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向信访局提出干部的培养、使用意见,对其内部股室干部实施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讨论研究信访局考核奖励、重大违纪案件处理等事项。 第七条 研究确定或调整信访局党组成员及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玉溪市委市政府、澄江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抓好信访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需要党组集体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报请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提请市信访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由党组成员在会前组织有关股室调查研究,形成具体方案。重大事项应经过论证、评估和分析;涉及相关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第九条 需提交党组会讨论研究的议题,由信访局办公室主任统一汇总后报党组书记审定。 第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党组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会上不临时动议。 第四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党组会议,遇特殊情况可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有关事项一般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 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党组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出席人员由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在酝酿和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党组成员应当对提交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表决一般采取口头表决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的结果应当场公布。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党组成员按排名倒序逐一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的决议、决定以正式文件和纪要为准。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相关股室及时检查反馈落实情况。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对重要事项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党组成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以保证党组决定的严肃性。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党组成员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有新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会务工作由信访局办公室负责,会议办理人员应及时将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集中整理归档。信访局办公室负责党组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及时整理汇总向市信访局党组汇报。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组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报告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党组成员必须置于党组集体领导和监督之下。党组书记对党组执行本规则负主要责任。党组成员违反议事和决策的程序、原则,不执行党组会议决议,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失误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