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玉溪市殡葬管理条例》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化殡葬改革的意见》(玉政办发〔2013〕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县殡葬改革工作,有效解决传统土葬占用土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促进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明确火化区。合理划定火化区范围是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前提,是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举措。自2014年7月1日0:00起,全县辖区内所有村(居)委会全部为火化区范围,范围内的所有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习俗予以尊重,允许土葬。 (二)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 1. 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经营性骨灰公墓及殡仪馆建设,并投入运营。 2. 2014年6月30日前,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全县辖区5个镇(街道)、村(居)委会。 凤麓街道1个(街道公益性公墓1个,社区3个); 龙街街道2个(街道公益性公墓1个,社区12个); 右所镇1个(镇级1个,村级6个); 九村镇1个(镇级1个,村级3个); 海口镇3个(镇级1个,村级3个)。 (三)开展治丧秩序重点整治。 加大对“三沿五区”(即沿铁路、公路、河流主干道两侧;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湖泊、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视野可见坟山墓地的整治力度。从今年开始,全县“三沿五区”范围内视野可见坟山墓地内不得出现新的坟墓,对于现有的坟墓要通过平毁、深埋、绿化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规范丧葬用品市场,严禁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三、殡葬改革的主要政策 (一)具有本县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农业人口、城镇居民,死亡后进行火化,并且进入经营性公墓或公益性公墓安葬的,一般群众一次性给予4000元补助,特殊困难群众(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火化补助包括:遗体火化费、遗体运输费、丧属生活补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照国家相关丧葬政策执行。 (二)自2014年7月1日0:00起,严禁装棺土葬和乱埋乱葬,凡属将遗体或骨灰装棺土葬的,由各镇(街道)牵头,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力量强行挖除火化,拆除迁移费用由丧属承担,并依据《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处于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阻碍殡葬执法,涉及党员、干部、职工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全县范围内不得出现新的活人墓,对于现有的活人墓由各镇(街道)组织力量,通过平毁、深埋、绿化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四)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制售棺木,违反规定的,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木,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实施步骤 全县殡葬改革工作分准备、宣传、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4年3月前) 1. 科学合理划定火化区,召开听证会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2. 由各镇(街道)负责真做好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各项前期工作。 3. 由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完善全县殡葬改革相关政策。 (二)宣传阶段(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切实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分层分类召开动员会,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开展移风易俗、破除迷信、文明节俭办丧事等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殡葬改革氛围,使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及工作的目标、范围、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阶段(2014年4月—6月) 由县民政局负责,督促建设方加快推进殡仪馆及县经营性公墓建设,确保6月30日前殡仪馆完工投入运行。由各镇(街道)负责,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确保6月30日前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 (四)实施阶段(2014年7月1日零时起) 2014年7月1日零时起,全县辖区内所有村(居)委会全部为火化区范围,范围内的所有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严禁土葬遗体、骨灰入棺土葬。 1. 坚决推行遗体火化。从2014年7月1日零时起,全县推行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各镇(街道)要把推行火葬工作做在土葬事件发生之前,做到人员及时到位,以最快速度组织队伍上门做通丧属思想工作。形成信息反馈畅通,逐级建立死亡及遗体火化结果报告制度。 2. 整顿治丧秩序。禁止在公路、街道上游殡路祭等,对丧事招摇过市,违反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的,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及镇(街道)依法处罚和制止。 3. 规范骨灰安葬方式。从2014年7月1日零时起,火化后骨灰全部进入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或寄存在殡仪馆,禁止在公墓以外私自建坟埋葬。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实施殡葬改革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促进社会文明发展;有利于倡导厚养薄葬,丧事简办,减轻群众负担。各级各部门务必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细化措施,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二)健全工作网络。各镇(街道)和全县所有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和单位的殡葬改革工作。村(居)委会也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完善村规民约。根据所辖范围明确殡葬改革联络员,确保殡葬改革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真正把殡葬改革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大财政投入。各镇(街道)要抓好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划、报批和建设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配套资金、殡葬惠民补助资金和殡葬改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殡葬改革工作正常运转;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和殡仪馆的建设力度。 (四)加强督促检查。县政府督查室要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根据督查情况实行一月一通报、一月一排名、一事一问责。对在殡葬改革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五)严格考核奖惩。殡葬改革工作已纳入县政府重点督查项目,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将采取不定期检查、年终检查及责任书到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镇(街道)殡葬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在殡葬改革工作中成效明显的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导致工作进展缓慢,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殡葬改革目标任务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