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和分级管理分级审核”以及“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分管,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逐件填写《澄江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保密审查后才能公开。 第七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拟定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查、办公室主任审查、分管领导批准三个层次进行。 第八条 各股室、站所、中心、公司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确定属于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应当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其他行政机关意见。 第十五条 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查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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