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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国斌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胡萝卜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10-08 17:10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邹国斌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胡萝卜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抽样编号为№:SPCJ-20241739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邹国斌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胡萝卜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4530400716930019

样品名称

胡萝卜

购进日期

2024613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邹国斌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710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716

(二)经营环节

澄江市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无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销售胡萝卜8公斤,货值225,已销售数量40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无

3)召回数量:无。

原因排查

当事人2024716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调查发现2024613抽检胡萝卜当事2024613日从澄江凤麓批发市场购进摊位内销售,因进货量小,当事人未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及票据。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及索证索票制度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能保证自己经营的食品安全。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4726日立案2024912日结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澄市监处罚〔2024176)。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胡萝卜)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元整);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整)。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元整),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认为主要是购蔬菜时,没有做好索证索票及进货验收登记工作,未审查其相关的凭证和证明文件,造成采购了不合格的胡萝卜进行销售。经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决定。当事人承诺以后采购一定索取相关的资质证件和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及进销货台账。

通报移送

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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