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抽样编号为DBJ24530400716930087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李龙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DBJ24530400716930087 | 样品名称 | 豇豆 | 购进日期 | 2023年6月14日 | 型号规格 |
| 标称生产企业 |
| 被抽样单位 | 李龙顺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0.51mg/kg║0.2mg/kg (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 检验机构 | 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4年7月11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年7月17日 |
(二)经营环节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无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豇豆7公斤,已经销售6.19公斤,运输和销售过程损失0.71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无。 (3)召回数量:无。 | 原因排查 | 当事人2024年7月17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调查发现当事人2023年6月14日到昆明市王其营蔬菜批发市场购进的,购进1包,共7公斤,上述的豇豆已经销售完了,其中2公斤为向消费者销售,销售价格为8元/公斤,4.19公斤被抽检时作为样品买走,总重量不足部分为运输、销售过程中损失。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及索证索票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能保证自己经营的食品安全。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伍元叁角叁分(¥45.33元);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上述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佰肆拾伍元叁角叁分(¥245.33元),上缴国库。 | 整改复查 |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认为主要是购进豇豆时,没有做好索证索票及进货验收登记工作,未审查其相关的凭证和证明文件,造成采购了不合格的豇豆进行销售。经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决定。当事人承诺以后采购一定索取相关的资质证件和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及进销货台账。 | 通报移送 | 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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