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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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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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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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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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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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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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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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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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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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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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事项后,现场能解答的现场解答,现场不能解答的经研究后,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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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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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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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成刚
李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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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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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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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民政 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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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事项后,现场能解答的现场解答,现场不能解答的经研究后,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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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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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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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成刚
李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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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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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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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和上级机关批办、交办应由民政局受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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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事项后,尽快解决、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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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延期的,延长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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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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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成刚
李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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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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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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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 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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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登记申请书;(二)成立大会决议;(三)《社团法人登记表》;(四)《社团章程核准表》;(五)社团章程;(六)《社团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七)社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八)社团负责人备案表;(九)《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十)会员名单(单位、地址、负责人、电话)验资报告、《社会团体机构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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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当事人自登记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提交有关成立登记材料; (二)受理: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三)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四)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发证: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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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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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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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杰
杨兴贵
业继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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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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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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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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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七)举办人或举办单位的身份证明; (八)章程核准表; (九)内设机构备案表; (十)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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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申办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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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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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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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杰
杨兴贵
业继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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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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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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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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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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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无子女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福利机构的孤儿、弃婴不在此限);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年满30周岁,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相互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近亲的子女不在此限);收养人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子女的疾病。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身份证和户口证明;(二)所在单位的有效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四)计生部门同意收养的证明;收养被送养人的还须出具送养人同意送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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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按要求提交材料后填写《收养登记审批表》,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到场询问笔录,由科室审查核实,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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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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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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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杰
杨兴贵
业继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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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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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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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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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命名、更名申请书;2、地名所处的有关地图;3、《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4、法人代表签署的地名命名、更名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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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单位填《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个地名一张表;2、交有关地名标示地图一份,用红笔在图上标示申报的地名及附近的一些重要地名;3、用户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呈交以上资料,并由镇政府加具意见及加盖公章;4、资料由镇政府办公室报经民政局区划地名科;5、区划地名科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调查、会审;6、县地名办拟定命名、更名批复文件,报县地名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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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报县地名委员会,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具体时限以县人民政府批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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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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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杰
杨兴贵
业继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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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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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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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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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办项目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2、县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3、规划国土文件或场地资金证明文件;4、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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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2)审查;(3)批准、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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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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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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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杰
杨兴贵
业继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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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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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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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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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2、政府城市发展和公墓发展总体规划的政府立项批文;3、规划国土、建设、环保部门意见报告;4、墓园征地文件(含红线图)和墓园总体规划;5、建立合作经营性公墓各方签订的合作公司《章程》和《合同》;6、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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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2)审查;(3)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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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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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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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杰
杨兴贵
业继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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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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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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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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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于城市的乞讨人员凭身份证明和其它相关的证明,可获得民政部门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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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人员经救助管理员询问、审查、登记之后,确认真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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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确认后,原则上发给下一站车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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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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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继宏
胡春平
李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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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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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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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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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复婚者还需出具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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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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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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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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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芸
赖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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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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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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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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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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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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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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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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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芸
赖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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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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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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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乡干部生活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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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前工作满5年,1957~1984年工作满11年,经镇党委和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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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镇审批上报至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审查核实后形成文件,然后县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审批后再发放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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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准符合条件的,10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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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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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成刚
鲁宝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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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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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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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残疾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调残、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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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评”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2、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3、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受伤时的编制证明(人民警察还需附受伤时的授衔证明);4、两人以上直接见证人的证明材料;5、民兵民工、见义勇为者,由县级以上军事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出具的证明;6、因公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受伤入院治疗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8、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9、《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一式三份;10、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1、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 张(人民警察需着警服);12、公示报告。(二)“补评”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精神病患者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写); 2、本人因战因公受伤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3、退役证件或者转业、退役审批表;4、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5、《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一式三份;6、户口簿 、身份证复印件;7、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8、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 张;9、公示报告。(三)“调残”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精神病患者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写);2、残疾证件原件;3、原伤残等级审批材料或者原部队评残材料;4、本人自评定残疾等级以来,原残情加重的历次有关原始诊治资料(包括病历、诊断书、出院小结和检查报告单);5、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6、《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一式三份;7、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 张(人民警察需着警服);8、公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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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受伤、治疗经过和现在遗有的残情等。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将所需评残(调等级)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查。 (三)县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条件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民政局根据残情鉴定,填写《革命伤残人员评残报批表》或《调整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报批表》表中相应栏目审查意见。审查后,将全套(评残、调整等级)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查。 (四)市民政局审查后,认为符合评残(调等级)条件的,在《革命伤残人员评残报批表》或《调整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报批表》相应栏目中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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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齐全的,在省厅时限要求(残疾等级评定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材料受理时间为残疾军人退役当年的12月至次年4月的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伤残证件补换发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12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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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 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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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萍
李正国
胡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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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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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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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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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因身体疾病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 、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证明;(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证明;(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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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本人向所在地管辖的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附本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复印件)经逐级审核报省民政厅确定后,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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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的,按照法定时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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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 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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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萍
李正国
胡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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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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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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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家属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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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南省义务兵家属优待证》;(二)家属身份证、户口簿;(三)家属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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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入伍通知书》领取《云南省义务兵家属优待证》后,两年内凭证领取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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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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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 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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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萍
李正国
胡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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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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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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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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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行政介绍、党团组织介绍、退伍证书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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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文化考试,实绩考核,择优安置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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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年12月报到至次年的7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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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 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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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萍
李正国
胡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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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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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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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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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是对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形式。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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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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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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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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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荣
李静斌
任仕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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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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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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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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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保障标准(2008年7月起人均210元)的居民;在职、下岗、退休人员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退休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保障标准的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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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对其收入进行核定,提出审查意见,报镇政府审核后,再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城镇低保对象采取动态管理,实行差额补助,原则上每季度审核一次,发放实行每月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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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收到之后,对其家庭情况进一步核实,在30个工作日作出纳入或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答复。对纳入最低保障对象的,进行公示7天后,保障对象提供身份复印件、半身免冠照片,由民政局发给《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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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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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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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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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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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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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农业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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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填写的审批表进行审核,按由各县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并由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人员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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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纳入或不纳入的答复,对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在所属村委会进行公示7天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由本人提供身份复印件、半身免冠照片一张,并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日起的下一个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采取动态管理,原则上半年审核一次,补助标准实行差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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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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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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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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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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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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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害、疾病、伤残等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可书面申请民政救济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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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将申请交村(居)民小组审批后报村(社区)委会审批,报镇民政办,镇民政办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300以下的由镇政府审批,300元以上的报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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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请程序和条件的,县财政拨款后15日(特殊情况不定期)内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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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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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荣
李静斌
任仕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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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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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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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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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由本人或家属向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申请,递交相关资料。本人属单位离退休职工或家属的,由单位审核后,填写《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申请表》申报表一份,报送县民政局老龄委办公室;本人属农民(居民)的,由村委会(社区)或镇审核后,填写《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申请表》申报表一份,报县民政局老龄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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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老龄办审核、登记、填证后,加盖钢印,再返回基层发放。若本人或家属亲自到县老龄委办公室办证的,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半身免冠照片2张,并填写《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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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老龄委办公室审核、登记、填证后,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当场发给《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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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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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琼
赵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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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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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保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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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有本县行政辖区内常住户口,年满80周岁,且无退休金收入的高龄老人,可以申请领取“保健补助”;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年满100周岁的老寿星,无论有无退休金收入,均可申请领取“长寿补助”。凡符合享受领取保健长寿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向当地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所需证明材料:(一)玉溪市城乡80周岁以上无退休金老人保健补助审批表一张;(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一张;(三)本人近期半身免冠五分(小一寸)彩色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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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审查核实,张榜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填写《玉溪市保健长寿补助申请表》,连同本人半寸照片两张,报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查,镇老龄办审核,再报县老龄工作部门审批后,发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玉溪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证》,作为领取保健长寿补助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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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即审批,从批准的下一个月发给保健补助,补助标准: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保健补助5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保健补助1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长寿补助金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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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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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琼
赵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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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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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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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老人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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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具有澄江县常住户口的公民。所需证明材料:(一)户口簿、身份证;(二)半身免冠照片2张;(三)《玉溪市百岁老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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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申报;2、由村(居)委会报镇老龄办,老龄办报县老龄科;3、由县老龄科核实后,填写《玉溪市百岁老人申报表》,报市老龄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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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备,报市老龄办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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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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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琼
赵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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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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