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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时间:2019-05-15 14:14 点击率: 173打印 】【 关闭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从三个方面降低社保费,切实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一是降低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在保持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云南省(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

     通过实施降费政策,既确保全省社保基金稳健运行,又大幅度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稳定就业,促进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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